•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行政复议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直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371-69690676,69690641

      七、受理行政复议途径:

      (一)邮寄受理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收,请在邮件标明“行政复议”字样。

      (二)网上申请复议链接:https://xzfy.moj.gov.cn/(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八、邮寄或当面申请复议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和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议申请书副本),并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复印件);

      (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所公函。

  •   行政复议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不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于被管理的公民或者其他单位来讲,行政机关是强者,公民或其他单位是弱者。为了解决这种强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国家设立了行政复议制度,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党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的规定,本省省级和市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的联系方式如下:

    河南省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和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议申请书副本),并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复印件);

      (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所公函。

  • 参考样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行政复议请求:需填写明确的请求如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理由: (需写明全部案件事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以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和途径,并列举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河南省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