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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水资源论证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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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25-05-08 |
内容 | 你好,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下: 1.b企业为a公司建了一处园区,并且在园区建成前委托论证公司进行了水资源论证(论证报告书主体是b企业,但内容是a公司在园区将要开展的所有业务),两年后园区建成a公司入驻。现在a公司在办理取水许可证申请中,可否延用b企业之前论证的报告书? 2.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豫水办资[2021]27号)第六大项第二小项第三条第三点之要求:“(3)取水许可事项变更未履行手续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许可事项如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发生变化但未履行有关手续的,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其中,取水地点变化较小、取水口数量或取水量减少,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按变更程序办理,直接审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否则,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如用水户已办理了取水证,后期想重新申请一眼浅层地下井,与许可的地下井位置距离较近(50米内),原地下井进行封闭。是否可以依据该方案取水地点变化较小,直接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5-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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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水利厅 |
回复内容 | 网友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b公司为a公司建设园区,b委托论证公司进行的水资源论证a公司两年后能否使用的问题 答复意见:b企业建设园区并委托论证公司进行水资源论证,如果已经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取得取水许可批文,则两年后a公司入驻园区,在和b公司达成水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在政务服务网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变更申请。若b企业仅进行水资源论证但未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虽申请但未取得取水许可,则两年后a公司入驻园区,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二、关于用水户已办理取水证,后期想重新就近打取水井、封闭原取水井是否可以直接办理取水许可变更的问题 答复意见:《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方案》的通知》(豫水办资〔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大项第二小项第三条第三点“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许可事项如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发生变化但未履行有关手续的,责令取水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其中,取水地点变化较小、取水口数量或取水量减少,且准予取水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原取水审批结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按变更程序办理,直接审批变更申请,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否则,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该条针对的是在《通知》印发时取水许可事项已经发生变化但未履行有关手续的情况。“取用水户封闭原有取水井,新打一眼取水井”属于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能适用该条款。取水单位或个人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后按程序申领取水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