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条例》新闻发布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5-01-02 10:00 来源:省政府新闻办

新闻发布会视频

  2025年1月2日10:00,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畜牧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内容:介绍我省出台《河南省畜牧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注的问题。

  发布人:

  沈庆怀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晓文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全勇 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

  李大可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

《河南省畜牧条例》新闻发布会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负责人 雷化雨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畜牧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的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注的问题。

  下面,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庆怀先生;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晓文先生;

  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张全勇先生;

  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先生。

  欢迎各位发布人。

  下面,请沈庆怀先生介绍《河南省畜牧条例》的修订背景、立法过程及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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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庆怀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是更好地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促进我省畜牧业的高质量发展。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背景、立法过程和立法思路。

  一、修订背景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对畜牧业发展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在畜禽资源保护利用、养殖、屠宰与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2002年起施行的《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在政策导向、部门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目前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支撑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立法过程

  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启动了《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修订调研工作;2024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根据立法计划安排,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深入省内外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审查把关,并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参与座谈,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月26日,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之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将此项立法作为2024年立法工作的重点,由省人大农委承担初审工作,法制委员会承担二审工作,确保立法质量。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为高质高效推进立法工作,省人大农委和法制委员会分别成立立法审查工作小组,明确重点任务,先后赴鹤壁、南阳、商丘、周口等市,深入畜禽育种、养殖、屠宰企业和养殖场(户)、农贸市场,实地调研座谈,了解基层相关部门和畜牧从业者的立法需求。针对一些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省外考察调研,学习借鉴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制度举措和立法经验。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做到最大限度、最广范围征求意见,先后三次大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行业专家、基层干部、养殖场(户)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河南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汇聚民智、体现民意的“直通车”作用,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是集中研究修改。根据征集到的意见,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先后三次开展集中修改,逐条研究论证,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7月31日,《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初审。9月18日,法制委员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9月27日,法制委员会组织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畜牧条例》。

  三、立法思路

  《条例》共9章58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畜禽养殖与经营、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质量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在立法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思路:

  一是规划引领、全面发展。《条例》贯彻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品牌兴牧和融合发展的理念,科学规划、统筹发展,遵循规律、前瞻未来,大力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充分体现畜牧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给产业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

  二是全程保障、闭环管理。《条例》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养殖、经营、交易、运输、屠宰、监管等全链条制度建设,实现了全流程、全链条监督与管理、服务与保障,努力为下一步我省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立足实际、科学统筹。《条例》因地制宜统筹农业生产与畜牧业发展、畜牧产业与加工服务产业发展、产品安全与供给保障等。并结合实际增加相关内容,统筹体现我省优质草畜发展潜力和特色畜禽产业优势,努力提升我省畜牧业竞争力。

  四是法制统一、有效衔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上位法为遵循,条文数量适当、文字详简有序,一方面紧密衔接上位法精神,另一方面积极回应热点难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雷化雨

  谢谢。下面,请刘晓文先生介绍《河南省畜牧业条例》修订的特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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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农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晓文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谨代表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对社会各界和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给予畜牧业发展的关心、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畜牧业关系国计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是畜牧业大省,2023年全省肉蛋奶产量约1352万吨,生猪净外调量2215万头,在扛稳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重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个别畜种如肉牛奶牛产业发展等依然承受着巨大压力,社会各界对畜牧业持续稳健发展高度关注,畜牧业也迫切需要有更精准、更高效、更有力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支持。

  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推动下,在司法厅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2024年9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河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修订幅度较大,基本对每一条均有修订,目的是更好地契合当前和未来畜牧产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广大畜牧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力争为全省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修订内容亮点纷呈,主要是在9个方面进行了强化。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与政策保障。规划与政策是引领推动产业发展的两大法宝,规划明确的是未来的方向和目标,政策给予的是当下的帮助和支持。为支持畜牧业发展,《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并要求给予政策支持,如第十三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等。

  二是强化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畜禽遗传资源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种业振兴的基石,我省作为畜禽种业大省和畜牧业大省,迫切需要加强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从经费保障、设立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实施畜禽遗传资源改良计划等方面予以强化。

  三是强化用地保障与设施养殖。养殖用地是当前制约我省畜牧业发展的突出因素,设施畜牧业是未来畜牧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条例》要求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废弃地、荒滩等发展畜牧业,支持发展畜禽设施养殖,鼓励多层立体养殖。

  四是强化协同发展与专业服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养殖、加工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鼓励政府或者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支持成立畜禽产业协会等方式为中小养殖场(户)服务,逐步构建协同发展、百花齐放的新格局。

  五是强化科技支撑与绿色发展。当前我省畜牧业转型升级进入关键阶段,迫切需要创新驱动和绿色引领。《条例》强化畜牧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强调要开发农作物秸秆等饲草料资源,鼓励和支持节水节粮节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六是强化责任义务与权益保护。《条例》聚焦养殖场规划、防疫消毒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养殖者的义务。同时,提出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所且遭受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强化了畜禽养殖场(户)的权益保护,力争权责一致。

  七是强化交易规范与调运监管。建立健全畜禽及其产品交易体系和调运监管制度,对于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防范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提出,要科学规划畜禽交易市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建立完善交易市场体系;要严格落实运输备案制度和落地“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运输车辆经指定通道进入,便于追踪管理。

  八是强化定点屠宰与试点先行。定点屠宰能够提高屠宰效率,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尤其是对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增设“畜禽屠宰”专章,并坚持稳慎推进的原则,提出在全省逐步实施牛、羊、鸡、鸭等定点屠宰,先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开展屠宰试点,试点期为两年,填补了我省牛、羊、鸡、鸭等定点屠宰管理法制建设的空白。

  九是强化监测预警和保供责任。监测预警是第一时间发现解决问题和最大限度减少养殖场户损失的重要手段,稳产保供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为此,《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体系,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谢谢大家!

  雷化雨

  谢谢沈主任和刘厅长的介绍!接下来,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本场发布会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河南日报农村版记者

  我们注意到,这次《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增设了“畜禽屠宰”一章,明确将牛、羊、鸡、鸭等作为定点屠宰管理的畜禽种类。想了解一下,河南将如何推进牛、羊、鸡、鸭等定点屠宰,保障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牛羊禽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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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农业农村厅总畜牧师 张全勇

  谢谢你的提问。199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生猪以外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也有类同的明确规定。当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实行牛羊禽等定点或集中屠宰管理。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牛羊禽饲养量均居全国前列,但牛、羊、鸡、鸭等尚未实行定点屠宰。

  这次新修订的《河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并逐步实施牛、羊、鸡、鸭等定点屠宰。该项立法,填补了我省屠宰管理法制建设的空白,使牛、羊、鸡、鸭等屠宰管理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对推动我省畜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有力有序推进牛、羊、鸡、鸭等定点屠宰,我厅将持续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专题部署。2024年9月29日,《条例》公布后,我厅及时在厅官网和公众号平台上公布了《条例》全文。12月14日,在全省畜牧业转型升级现场会上,我厅就《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和牛、羊、鸡、鸭定点屠宰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要求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充分将学习宣传与业务培训、行业管理服务、日常监管执法相结合,面向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为《条例》和试点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稳慎推进,试点先行。《条例》规定,在有条件的省辖市先开展定点屠宰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两年。下一步,我们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试点工作,既要保证试点工作稳妥推进,又要确保方便群众,尤其是要保障好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生猪、牛、羊、鸡、鸭等不实行定点屠宰。

  三是服务指导,强化保障。我厅将组织建立专家队伍,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各省辖市牛、羊、鸡、鸭等屠宰企业的分布、规模、条件以及拟试点畜禽种类,依法依规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定点屠宰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保证市场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

  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条例》在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特色亮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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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司法厅生态立法处处长 李大可

  谢谢你的提问。我省是畜牧业养殖、畜禽产品加工和牧业经济大省,畜禽产品产量与畜牧业产值居全国前列,但同时也面临着大而不强、结构不优等发展难题。本次畜牧条例立法中,立足河南省情,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通过立法提升畜牧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进农业强省建设,我主要介绍下面三个亮点:

  一是聚焦绿色兴牧,推进畜牧业减污降碳。首先,为合理规划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畜牧业,《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确定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资源禀赋,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畜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其二,畜牧业作为农业主要碳源,也具有巨大减排潜力。《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畜牧业养殖者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推进节水节粮节能等新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粪污全量收集制肥等技术,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方式、创新发展理念,减少畜牧业碳排放,增加碳汇能力。

  二是聚焦品牌强牧,实现链式融合发展。首先,为增强品牌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条例》第十一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畜牧业品牌建设,引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研发差异化、特色化产品,保证产品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畜禽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其二,为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推动畜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培育畜禽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同时,支持畜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创新联合体等平台建设,加快畜牧业一体化、协作化、网络化,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是聚焦质量兴牧,助力全流程提质增效。《条例》从畜牧业育种、养殖、运输及市场流通等全流程发力,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水平。首先,从育种源头施策,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优良种畜品种,指导育种场、种公畜站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畜禽繁育条件,建立区域性共享种畜站,为养殖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其二,完善养殖过程管理,第二十七条对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第二十九条对养殖防疫消毒加以规定,要求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免疫档案。其三,斩断动物疫病传播路径,第三十七至四十条,通过使用卫星定位终端、建立运输台账、附带动物检疫证明、设立指定通道等方式对运输过程中防疫安全加以保障。其四,强化畜禽及畜禽产品安全监管,《条例》专设第七章“质量与监管”,明晰各环节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

  谢谢!

  河南法治报记者

  刚才情况介绍中提到,《河南省畜牧条例》新增了对畜禽养殖场户权益保护和指导服务的内容,请问,在这方面《条例》都有哪些具体的举措?谢谢。

  张全勇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非常感谢对我省畜牧业的关注。畜禽养殖场户是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尤其广大中小养殖场户是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又是保障畜产品市场供应的贡献者,但由于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设施条件差、防疫条件弱、产品销售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加强对他们的支持保护和指导服务,解决管理难、销售难、发展难,一直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之一。在《条例》修订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保障上予以体现。第四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这其中蕴含着畜禽养殖场户的发展保护问题。在第十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行规模化养殖、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等发展模式。并提出,应当推广优良种畜品种,建立区域性共享种畜站,为养殖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

  二是生产经营上予以放活。第二十一条严格要求,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但明确提出,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是协同发展上予以加强。在第二十五条分三款予以强调,第一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产品基地建设,引导养殖、加工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第二款鼓励政府或者龙头企业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养殖场(户)提供繁育、饲喂、诊疗、防疫等技术服务。第三款支持成立畜禽产业协会,在产销对接、市场开拓、品牌推介、展览展示、权益维护等方面为中小养殖场(户)提供服务。

  四是发展权益上予以保护。在第三十三条分两款予以明确,第一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第二款明确提出,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五是监测预警上予以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已连续五年每周在厅官网公布畜禽及其产品、饲料等价格信息,指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广受养殖场户好评,各地也采取适当措施适当渠道发布信息,这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畜禽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

  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

  雷化雨

  谢谢各位发布人的介绍!今天的现场提问先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它关注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后,与相关发布单位联系,进一步采访了解。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发布人的详实介绍,也感谢记者朋友的积极参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再见!

责任编辑: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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