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2001年国务院出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提高我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整体抗震减灾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务院于2017年、2019年两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进行了修订,各行业有关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亦有调整。我省《实施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6年,一些规定与当前的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因此修订《实施办法》,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审查过程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河南省地震局起草。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省司法厅对《办法》进行了审查、修改和完善。2024年8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办法》。
三、立法审查思路
《办法》不分章节,共17条,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在《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施行的同时,废止《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法制统一。严格执行上位法,落实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规定,确保上下衔接贯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管理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三是坚持“小切口”。紧紧围绕地震安全性评价这一核心内容,进一步规范评价范围、评价单位、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具体表述作了调整:第四条前三项与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保持一致,在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与原《办法》第八条及附件对建设工程范围采取的分行业列举方式相比,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更符合当前形势,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已对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明确,并处于动态调整中,为避免因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调整需要频繁修改规章,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以便适时调整。
(二)关于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办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精神,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发区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
(三)关于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取消了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据此,《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二款规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根据经技术审查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七条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以使其与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求保持一致。建立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机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四)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明确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办法》详细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内容,规定其采用的资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为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提供坚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责任编辑: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