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3-12-28 14:35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详细信息

标题关于养殖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问题
提交日期2023-12-21
内容  您好,请问我公司是养猪企业(含粪污水处理和沼气),是否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本企业。盼复,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23-12-26
回复单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在河南省政府网站发出的网上咨询信息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认真研究,并电话咨询农业农村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了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热心关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养猪企业属于畜牧业,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因此,养猪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猪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述有关部门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因此,农业农村部门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具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属于法定的执法主体。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养猪企业)行驶相关行政执法权限,同时依法对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养猪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行为,2010年12月14日颁布的部门规章,并于2015年4月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至今已施行13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现行部门规章。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中“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规定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所监管的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养猪企业应当执行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养猪企业属于畜牧业,对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定,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包括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养猪企业应当执行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畜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如有答复未到之处,欢迎电话咨询。

  政策法规咨询处室: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371-65919779


责任编辑:郭栩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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