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发布《关于印发
开封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2-12-29 17:23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开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建设,开封市发布《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是开封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性文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辖区内保障性租房住房专项调研结果,“十四五”期间,开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新筹集约1.18万套。

  《实施意见》说明,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才公寓等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5种筹建方式的基础上,鼓励回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畅通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转换渠道。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已开工建设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开封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上市销售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进行集资建房和“小产权房”、商品房开发,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同时,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完善开封市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为郑汴一体化及开封市工业强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编辑:梁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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