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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3年01月03日
标  题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 豫政〔1993〕1号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08日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豫政〔1993〕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局级单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

  (四)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五)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县级市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市)管事业单位行政正、副职;

  (四)县(市)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区管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

  (四)区管国有企业经理、厂长;

  (五)其他应有区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在任命文件下达后方可到职行使职权。未经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员,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或新任职单位在接到有关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二份,新任职的须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张。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企业单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颁发由省长、市长、县(市)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命的工作人员,颁发由省人事厅厅长签署的《任命书》;经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颁发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一条 凡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机构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并注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及时办理任免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的,必须先免后任;原属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工作人员,改由政府任命时,应先免后任;呈报任命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的,必要时应注明排列次序。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机构撤销或合并,工作人员在岗位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报任命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省管事业单位任命的现职处长、副处长和相当职务的行政领导人员,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正、副职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正职,省管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年度备案名册,须于第二年二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一式二份。名册迳送省人事厅。

  第十五条 报请任免工作人员的呈报表中所列机构、职务名称必须书写全称,其它项目应逐项填写清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办本级政府的任免工作事宜。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和《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工作人员职务名单》由省人事厅另行修订颁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使用的《任命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人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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