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来了!
73项违法行为这样处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1-08-30 20:55 来源:河南政府网

  学校或教育机构违规收学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存在影响恶劣的行为,将面临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将被停止招生或办园……近日,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明确73项违法行为,以及每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及裁量基准,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明确教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

  记者了解到,《裁量基准》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裁量阶次。其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包括没收证书、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包括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一般数额罚款;“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较小数额的罚款。

  违规招生情节严重撤销招生资格

  《裁量基准》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的,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四个裁量阶次。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依据《裁量基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撤销教师资格。

  针对招生考试机构的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也做了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机构存在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等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

  在民办教育部分明确,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个裁量阶次。

  在幼儿园管理部分明确,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罚款”两个裁量阶次。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将停止招生和办园。(记者 安艳鸽)

责任编辑:张家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