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原学者管理办法》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科技创业
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
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1-08-03 16:38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科〔2021〕48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省科技厅组织研究并修订了《中原学者管理办法》《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4月16日

中原学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学者旨在通过对在河南省工作的科技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端科技人才及院士后备人才,形成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品牌。

  第三条 中原学者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通过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

  第四条 中原学者每年遴选一批。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中原学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原学者的评审,成员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组成。

  第六条 中原学者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固定工作,且至少已工作一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申请当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仍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

  (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六)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工作基础、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障。

  第八条 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河南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的主要负责人;

  (五)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等获得者;

  (六)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等。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中原学者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管理办公室根据河南省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中原学者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以下简称推荐人)。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推荐人应对申请者条件及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中原学者的遴选程序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不属于培养范围。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评审中原学者获得者建议人选;

  (二)参与对获得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三)研究中原学者培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委会听取主审专家介绍情况,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人选中,按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按得票数由高到底排序确定。如确定的候选人少于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符合数量的答辩候选人。

  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建议人选。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年度计划资助人数,确定获得者人选。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候选人资格。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六条 中原学者要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努力培养创新人才,积极参与和承担各项发展战略研究和咨询活动,主动组织团队帮助基层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发挥引领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对中原学者获得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原学者跟踪服务和管理。在人才培养、项目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做好服务。并适时就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承诺,并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获得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中原学者资助项目获批后,获资助者应及时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等。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撰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以上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中原学者所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支持措施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部门)实际情况,从政策、待遇、资金、项目、条件等各方面给中原学者相应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严重影响中原学者群体声誉,或者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撤销“中原学者”称号,终止支持,并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原学者管理办法》(豫科〔2018〕82号)同时废止。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旨在选拔、培养和引进我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领域,瞄准科技创新着力点,引领科技发展新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重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通过有计划、有重点的支持,形成一支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思想道德素质过硬、学术技术水平领先、被业内广泛认可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中西部创新高地建设实现更大跃升作出新的贡献,为实现河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三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资助在豫工作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

  第五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六条 设立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原学者、科技创新领军(杰出)人才和有造诣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创新领军人才建议人选的遴选和推荐工作。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负责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

  第七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八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并对学科发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型河南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省外人员须与河南省内的聘用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限,年度工作任务明确;

  (四)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

  第九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证件签发日期到受理申请当年12月31日满五年);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负责人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及团队服务站、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优势特色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高层次创新创业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5.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优秀专家、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省杰出青年等;

  6.已取得了突出的科研成绩。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十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支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开发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一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管理办公室根据河南省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书》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由在豫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原学者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或推荐人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连续两次申请仍未入选的,应停止申请一次。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通过者,根据其已完成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发表论文、授权专利、出版著作等科研业绩已知情况,提出申请人初步排序意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过同类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七条 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科研业绩已知情况和拟开展的项目水平两个方面进行评审。科研业绩已知情况由管理办公室提供初步排序意见,专业组进行审核;拟开展的项目水平由专业组提出意见。专业组综合申请者上述两方面的情况,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管理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年度计划资助人数,确定获资助者建议人选。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要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努力培养创新人才,主动组织团队帮助基层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发挥引领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对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获得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跟踪服务和管理。在人才培养、项目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做好服务,并适时就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承诺,并在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和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获批后,获资助者应及时填报《计划任务书》等。项目实施时间为两年,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认真撰写《验收总结报告》等。以上材料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确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结题验收的,应填写《延期验收申请表》,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适时组织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进行国情教育、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学习研修等活动,掌握科技前沿,拓宽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豫科〔2018〕83号)同时废止。

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面向我省科技型企业,重点扶持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 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财务(投资)专家等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建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负责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

  第六条 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 申请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

  (三)申请者为科技型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所创办企业在河南省内注册,创办时间2年以上,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原则上放宽至10年。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或软件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六)所创办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高成长性,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八)已享受我省同一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类计划支持的,本计划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管理办公室根据河南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报《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请书》及有关附件等材料,通过所在企业和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为形式审查、专业组评审、评委会评审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真实;

  (五)已获得过同类或更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三条 专业组评审。对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创业项目水平、创业经历或者企业管理业绩、现实表现、成长性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请者的综合排序,向评委会推荐参加答辩的候选人。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写推荐意见表,组长及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管理办公室对各专业组推荐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时,候选人需到会答辩。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年度计划资助人数,确定获资助者人选。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要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培养创新人才,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对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获得者,省财政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等。获资助项目的过程管理及经费使用,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获批后,获资助者应及时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等。项目实施时间为两年,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认真撰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以上资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结题验收的,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需终止实施的,应填写《项目终止申请表》。项目延期和终止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适时组织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进行国情教育、技术和管理培训、学习研修和交流等活动,强化现代管理理念,掌握前沿科技知识,拓宽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获资助企业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称号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8〕121号)同时废止。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河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豫组通〔2017〕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旨在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遴选和培育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站在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产业贡献重大、引领作用显著的人才及团队,构建产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工作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人才政策引导与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一批。遴选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五条 设立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相关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决策咨询专家、产业规划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财务(投资)专家等组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建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七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

  (三)在河南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并在该单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且仍工作在产业一线;

  (四)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职称;

  (五)在相关产业领域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并对本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第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引领产业发展;

  (二)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

  (三)具有自主品牌和较强的盈利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行业带动性、良好的企业文化;

  (四)守法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相关负面信息和法律纠纷。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河南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申报方式认真填写《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通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遴选程序分为形式审查、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真实;

  (五)已获得过同类及以上人才项目资助者。

  第十四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评委会的职责是:

  (一)对申请者主持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进行评议;

  (二)评审推荐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获得者建议人选;

  (三)研究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评审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确定参加答辩的候选人。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须由两位以上评委主审,评委会听取主审专家介绍情况,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同意的人选中,按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如确定的候选人少于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不再进行增补;如末位票数出现并列且超出规定的答辩候选人数量,则对并列者再进行投票,直至确定出符合数量的答辩候选人。

  第二步,候选人到会答辩,确定获得者建议人选。评委会在认真听取候选人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同意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根据年度计划资助人数,确定获得者人选。候选人未按时到会答辩的,视为主动放弃候选人资格。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要站在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培养创新人才,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引领本产业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重要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对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获得者,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等。资金管理按省级科研项目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获批后,获资助者应及时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等。项目实施时间为两年,项目实施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认真撰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以上资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因某些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结题验收的,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需终止实施的,应填写《项目终止申请表》。项目延期和终止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适时组织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进行国情教育、技术和管理培训、学习研修和交流等活动,强化现代管理理念,掌握前沿科技知识,拓宽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中原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称号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艳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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