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1-06-30 09:55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交规〔202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养护质量和效益,提高服务品质,省厅对《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豫交〔2009〕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15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管养、主动养护、服务优先”的理念,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服务需求,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科技引领、绿色生态;反应快捷、安全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隧安全为重点,突出重点路段”的全面养护。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检、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设施等。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管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队伍建设,应成立养护管理部门,专业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8人/百公里,山岭重丘区段高速、郑州周边高速公路、年平均日交通流量大于4万辆或通车10年及以上的路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0人/百公里。其中,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不少于1人/百公里,山区高速公路不少于2人/百公里,桥涵比大于50%的路段不少于3人/百公里,有长、特长隧道的路段应配备机电养护工程师。应设立专业技术岗位,建立专业人员技术职称与薪酬体系挂钩机制,在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养护技术人员政策倾斜。养护巡查车辆配备应不低于2辆/百公里,郑州周边高速公路不低于3辆/百公里。

  第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应优先安排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养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通行费收入的10%,养护资金统筹使用,重点保障郑州等重要城市周边高速公路的养护投入。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目标,创新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融资模式,按需及时投入,确保高速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引入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业绩信誉好的大型专业化养护施工单位进入河南养护市场,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负责制定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办法。

  2.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发展顶层设计,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和养护管理规划。

  3.负责全省养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高管中心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养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评价。

  2.负责制订全省年度养护计划。指导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养护目标做好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项目库。

  3.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网技术状况监测。

  4.负责全省四、五类桥隧复核认定工作,督促四、五类桥隧抢修加固。

  5.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统计工作,指导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统计年报制度上报养护信息。

  6.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在高速公路的应用,定期组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办法。

  2.制定并实施养护管理细则、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巡查和路况检评,充分利用巡查检评结果,制订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和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

  3.按照审核后的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项目库,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管理。积极探索应用“四新”技术。

  4.组织养护施工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养护工程,并做好防汛、除雪防灾等所需物资储备。

  5.建立养护管理技术档案,充分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上报养护资料。

  6.组织或参加养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7.配合行业监管单位做好路网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 养护巡查

  第十四条 通过养护巡查及时发现病害并进行处治,是日常养护工作的基础,也是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项目库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养护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日常巡查可采用全程摄像监控设备等信息化手段或现场查看方式,巡查内容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日常巡查每日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巡查是日常巡查的补充和细化,以徒步方式为主。路基定期巡查不低于1次/周,巡查内容符合《公路路基养护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桥梁定期巡查不低于1次/月、涵洞、通道定期巡查不低于2次/月,巡查内容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相关规定,隧道定期巡查不低于1次/月,巡查内容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规定。

  3.特殊巡查主要是指暴雨、大风、冰雪、高温等极端天气及异常情况下开展的巡查。巡查内容侧重于受天气水文等因素影响较大的高填路基、桥梁下部、隧道洞口等部位,特殊巡查综合乘车和徒步方式。

  4.专项巡查是在日常巡查和定期巡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病害,进行较为细致的检查,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的补充调查。专项巡查以徒步为主,使用仪器检测。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养护巡查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专项巡查应联合设计单位进行。养护巡查结束后,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日常养护《通知单》或列入养护工程,并监督和检查《通知单》执行情况。

第四章 路况检评

  第十七条 路况检评包括检查和评定,是编制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制订养护技术方案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和中长期养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据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方法和频次,组织对所辖路段进行检查(包括调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

  第十九条 路况检查

  1.路况检查包括路况调查和检测。路况调查是以徒步方式对主要及附属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路况检测是利用精确、先进和快速的仪器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对主要设施进行的检查。

  2.路面技术状况检测应采用自动化检测方式,路基、桥隧构造物和沿线设施技术状况可采用人工调查或自动化检测方式。

  3.鼓励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或桥隧专项的试验检测咨询单位开展检测或调查。

  第二十条 路况评定

  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计算,并评定每公里和所辖路段的技术状况。每年年底之前,将调查、检测的数据和评定结果通过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高管中心。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所辖路段的特点,建立详细的路况调查、检测和评定管理工作办法。第五章日常养护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养护是指对设施经常进行保洁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确保路容路貌良好,为司乘人员提供“畅、洁、绿、美、安”的通行环境。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规范和养护目标,科学编制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并根据养护质量要求及技术状况检评结果确定日常养护工作内容。国高主干线应提高日常养护标准,郑州等重要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标准相同步。

  第二十四条 日常养护所需资金,参照《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相关定额,具体费用应结合路段养护目标和实际日常养护需求进行科学调整。郑州等重要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应参照城市道路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养护可按照“费用包干、清单计量、年度检评、目标管理”的模式,实行年·公里和清单报价相结合的报价方式。具体模式应便于管理,由各运营管理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引入专业化大型养护施工单位,提高日常养护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日常养护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专业化和机械化养护施工,应采用长期限、大标段招标,实施周期性养护,每个养护标段的长度不宜少于100km(管辖里程不足100km的运营管理单位按实际管辖里程招标),养护年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所辖路段日常养护需要,聘请第三方监理或咨询单位协助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施工人员、监理咨询人员管理,推广养护路段长制,实施网格化管理,实现养护管理精细化。

  第二十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及时性原则,实行日常养护《通知单》制度,督促养护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害处治,建立日常养护施工质量和时效性评价管理办法,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形成养护闭环管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日常养护应合理统筹安排,尽量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时段,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养护作业时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日常养护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鼓励选择具有三类甲级养护资质或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日常养护,可单独招标,选择绿化业绩好的专业化施工队伍。

  第三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检评指标对日常养护单位和监理咨询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养护工程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按照目的和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1.预防养护是指高速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2.修复养护是指高速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3.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4.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高速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工程设计、养护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实施后评价、监理或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等。养护工程资金按项目或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养护工程技术服务和施工单位。应急养护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鼓励选择具有二类甲级养护资质或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鼓励选择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除应急养护外,其他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前期工作

  1.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和调查结果,结合路况发展趋势,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及养护目标,科学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2.运营管理单位、高管中心应分级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并在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养护工程项目库应规划3—5年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并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12月份完成更新。

  第四十一条 计划编制

  1.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养护目标要求和项目库储备更新情况,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经高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2.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以及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

  3.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邻省界路段的养护作业应当提前与相邻省份做好沟通衔接。

  4.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计划下达任务,保障养护工程最佳施工时间和实施效益。

  第四十二条 工程设计

  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鼓励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经相关单位组织审查批复后,方可使用。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设计文件批复。

  2.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3.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加强各类病害的原因分析。

  4.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段、分类设计;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做好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做好配套设施设计。

  5.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

  6.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详细说明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四十三条 工程施工

  1.养护工程施工前,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养护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报批。

  2.养护工程应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运营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联合确认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设计批复单位同意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由设计批复单位确定。

  3.运营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自查、抽查、委托专业试验检测机构检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4.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运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5.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应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施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鼓励提前将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6.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

  养护工程完工后,应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时组织验收。探索建立养护工程质量后期评价机制。

第七章 养护管理信息化

  第四十五条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一中心、四平台”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建立覆盖全省的养护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扩展信息应用场景,利用信息化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推进长大桥隧、高边坡健康监测、恶劣天气预警、路面施工质量管控等技术应用,提升养护管理能力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基础设施、检测评定、预测预警、养护决策、年报统计和养护工程项目库等模块。

  第四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所辖路段主要及附属设施的基础数据、路况检查、评定数据、项目库等内容进行录入、校核、更新,以及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养护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计算机,按照授权权限使用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做好数据备份和保存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制。运营管理单位应履行养护工程质量主体责任,5000万以上的养护工程纳入行业质量监督体系,由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参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第五十条 建立养护管理常态化评价机制。通过组织路网检测、监测、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运营管理单位的养护投入、养护效果、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建立养护管理信用评价机制。运营管理单位应制订所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咨询单位进行考核,统一纳入省级信用评价管理平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养护管理强制机制。对未能履行养护管理职责、达不到养护管理目标或养护管理水平较差的运营管理单位,可采用下发整改通知、全省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收费公路条例》和《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法律责任相关条款,强制其履行养护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运营管理单位结合管理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原《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分类细目

            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附件详情参见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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