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1-00092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30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1〕25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豫政办〔2021〕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兴水管水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四水同治”,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创新政府投资安排方式,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做大做强水利投资公司,提高市场化投融资能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统筹有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构建现代水网体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拓宽政府筹资渠道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科学编制全省水利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时序,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实施。加强与国家部委衔接,力争将一批重大水利工程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水利领域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办法,建立事权清晰、责权一致、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政府投入体系。按照应收尽收、足额征收的原则,加大对水利相关规费的征收力度,统筹安排保障水利投入。在符合政策和防控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重大水利工程的额度和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省政府对省属重大水利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资金筹措方案和投资建设模式后,将省级承担资金纳入预算,按规定采用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县级政府要通过预算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等途径,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有关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盘活存量水利资产。对具有经营收入的存量水利资产,要在发挥防洪、排涝和调度等社会公益职能的前提下,围绕壮大各级水利投资公司资产研究制定盘活方案。对经营状况较好的存量水利资产,灵活采取转让项目经营权、收费权和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资产证券化(ABS)、发行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回收资金统筹用于建设新的水利工程,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南证监局、省级水利投资公司)

  三、做强水利投资公司

  (一)加快水利投资公司市场化转型。明确各级水利投资公司的职能定位,加快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经营机制、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市场化改革,提升专业化水平。通过注入资本金、划入优质资产、强化市场化运营等方式,支持各级水利投资公司做大做强,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投融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二)提升省级水利投资公司融资能力。创新管理体制,发挥出资人、国资监管、行业管理、投资主管、审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监管考核等作用,支持省级水利投资公司发展壮大,增强其市场化投融资能力。按照老工程老办法、新工程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研究制定做大做强省级水利投资公司方案。在不改变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财政经费保障渠道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具有经营收入的省属存量水利资产和收益权、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资产和收益权全部划入省级水利投资公司,划转后建管单位承担的有关支出仍按原渠道从经营收益中据实列支。经省政府授权后,由省级水利投资公司承担新建省属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职责,并按规定将相应的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以项目资本金方式注入。鼓励省级水利投资公司参与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发电、海绵城市建设等收益较好的市场化项目。支持省级水利投资公司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扩大水利建设中长期贷款规模;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海外债、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省级水利投资公司应将经营收益、融资等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鼓励省级水利投资公司采取股份合作、资产划转等方式与地方加强合作,帮助其盘活涉水存量资产和其他可开发资源,多渠道筹措水利建设资金。(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级水利投资公司)

  (三)发挥市、县级水利投资公司作用。鼓励各地委托水利投资公司负责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和投融资、建设、管理、运营、养护等工作。引导市、县级水利投资公司以水库、引调水、城市水务等优质水利资产为基础,开展供水、发电、水产、旅游等多元化经营,统筹投资建设水利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有关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扩大市场融资规模

  (一)创新信贷融资方式。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水利建设融资担保。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推动城乡一体化供水等水利工程融资。支持水利投资主体以项目收益、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水利建设贷款还款来源,以水库水电站、供排水等形成的水利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以城乡供水特许经营权以及原水、供水、发电、污水处理等预期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水利厅)

  (二)设立水利投资基金。支持省级水利投资公司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起设立省水利产业投资基金,与工程类央企、国企、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合作,分区域、行业建立系列母子基金,带动市、县级水利投资公司和社会资本进入水利建设领域。基金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重大水利工程和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城乡供水一体化等水利建设领域。(责任单位:省级水利投资公司、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投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定向工具等多种方式融资。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投入具有稳定经营性收益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

  (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规范推广PPP模式,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切实履行合同。对具有城乡供水、水利发电、水上养殖、旅游观光等经营功能的重大水利项目,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加快水价改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公益性较强、经营效益较差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项目,优先加大财政投入,通过配置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的水电站、自来水厂、旅游等项目组合开发经营等方式,实行按效付费,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支持社会资本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级水利投资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推进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统筹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推进水价改革。落实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和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并根据供水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提升水利工程融资能力。推行供用水双方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等因素,在水利工程建设前协商定价。支持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按运营成本水平、非农业水价按全成本水平确定供水价格。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平台建立多种期限并存的水权交易机制,支持利用水权融资。

  (三)完善支持政策。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督促协调。各地要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资金和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的机制,有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四)强化协调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推广相关经验做法与典型案例,提高市场化融资水平。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报告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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