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和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1-06-03 16:54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交规〔2021〕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局,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24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行业战略科技力量,提升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规划〔2017〕2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2016〕83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731号令)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合同书》(以下统称《项目合同书》)进行管理、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的工程技术类、管理科学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1.工程技术类项目: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建设、养护、管理、智慧交通、生态保护、施工与运输装备、新材料、运输组织和安全应急保障系统等的应用技术创新研究。

  2.管理科学类项目:指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运输服务发展管理和体制机制创新、安全运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

  3.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指具有明显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交通运输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转化与推广。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开展项目研究,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研究时排名第一的单位,一般应为厅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单位,行业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行业学会(协会)。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按照厅直属单位进行管理。

  归口管理单位是指提出研究需求的单位,包括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条 建立健全科技研发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力量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中应足额列支科研试验费并确保到位,财政资金补助一般用于公益性、通用性、基础性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分层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组织与管理。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制厅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方向和计划;

  (二)组织立项审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会同厅财务审计部门拨付项目研究补助经费、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开题、中期评估和验收;

  (五)指导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科技研发需求,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

  (二)督促项目落实研究经费,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三)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四)协助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五)协助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职责:

  (一)制定研究计划,选择项目合作(协作)研究单位,落实研究经费、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明确与合作(协作)方的工作分工、经费分配及支出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归属等事宜;

  (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项目开题、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负责项目的技术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推广应用;

  (五)配合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面向行业科技前沿、面向行业主战场、面向行业发展需求、面向行业重点工程,每年9月底之前厅科技主管部门发布下一年度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方向和内容。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作为负责人同一年度最多承担两项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已有两个项目未结题,或一个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因依托工程延后等特殊因素并已办理变更的除外),不得作为新申报项目的前三人。

  第十条 项目初审。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查重和格式审查,为项目立项评审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答辩,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建议,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研究批准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根据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文件,省交通运输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加盖“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合同专用章”,明确项目研究目标、内容、成果、期限、人才培养目标、经费预算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厅财务审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研项目研究进展、经费使用、研究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在签订《项目合同书》后,项目承担单位须编制《开题报告》,细化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进度计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等,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根据项目的进度计划,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执行情况及下阶段研究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变更。《项目合同书》中的约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因故需要更改的,需履行报批程序。凡涉及《项目合同书》中的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关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等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有权终止项目: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设施设备等条件不落实;

  (二)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关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四)因项目执行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完成;

  (五)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及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包括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两者实行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半数以上科研成果(如专利、论文、软著等)持有单位须体现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有财政拨款的项目须满足“河南省科技成果登记”的要求。

  第二十条 验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从交通运输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采用会议验收方式开展。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关键技术路线、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

  (三)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未获得参加验收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 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前三研究人员三年内不得承担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办理有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逾期项目较多的项目承担单位,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减少该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数量。

  第二十六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创新性、应用效果和推广价值等,并对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整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家管理。完善并定期更新交通运输科技专家库。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河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工作由河南省公路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交文〔2017〕4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包括省交通运输厅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筹集的科技经费。

  第三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统筹整合,突出重点。经费聚焦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难题、瓶颈性问题研究,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2.明晰权责,放管结合。厅科技主管部门、厅财务审计部门重点工作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3.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厅财务审计部门依据科技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工程技术类、管理科学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相关设备和软件,对现有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设备和软件在项目实施期间的维护费用(包括保养、维修、检测、标定等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设备购置费的具体情况予以重点说明。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费用(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或部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但不包括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非试验用交通工具燃油支出。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国内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咨询会、座谈会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由编制单位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统筹使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数据购买和调查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明显高于实际工作需求。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邀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说明,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管理科学类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40%)。

  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三章 经费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减少科研经费年度结转。

  第十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材料开展立项和经费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和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下一年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项目下一年预算,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四章 经费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项目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由省交通运输厅按不同渠道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明细账表、凭证等文件,并对决算报告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告中应包含项目研究中大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总金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超过100万元(含)或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需另附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需说明调整原因,报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包括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豫交文〔2017〕4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责任编辑: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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