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下岗职工补缴养老金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1-04-02 08:11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详细信息

标题咨询:关于下岗职工补缴养老金的问题
提交日期2021-03-29
内容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2005年从国有企业下岗,至今没交过养老保险金,2021年春节过后,前去补缴,说2020年7月1日以后不让补缴,只交了2019年至今的养老保险,2005年至2019年未交的是不是 作废?我该咋办?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21-03-30
回复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

       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三、补缴要求

       (一)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可由原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单位职工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补缴职工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与补缴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其中,补缴超过3年的,还应提供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及其《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书)或职工本人签订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告知承诺书》,样式附后。

       您可通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http://hrss.henan.gov.cn/)首页政策文件栏目查阅“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内容。

       如有其他问题,可向您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或拨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具体咨询。感谢来信,祝好!


责任编辑: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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