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 | 咨询:关于创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
---|---|
提交日期 | 2020-10-12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下哪些人员能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20-10-12 |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财政厅 |
回复内容 | 根据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根据豫财税政〔2019〕22号规定,我省限额标准顶格为14400元。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