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0-04-01 15:37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办〔2020〕4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城市管理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城市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措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落实国家和我省分区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疫情要求,按照应复尽复原则,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和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分类制定发放开(复)工规程或工作手册,建立联络员制度,对行业企业和施工项目实行“一对一”帮扶,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和施工项目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方案,落实落细各项措施,为推动复工复产做好充分准备。

  二、推动施工工地有序开(复)工。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建筑工地开(复)工备案制度的区域,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提出开复工申请24小时内完成核准。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疫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工程质量安全保障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疫情解除后补办有关手续。列入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要优先保障开(复)工。施工季节性较强的园林绿化项目在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要加快开工建设。

  三、着力保障用工需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全面掌握辖区内在建项目的用工需求,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筑劳务企业做好用工对接。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使用在线招工用工服务平台对接需求。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加强施工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管理。落实豫疫情防指办〔2020〕27号文件要求,省内居住14天以上、纳入居住地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且持有省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的建筑劳务人员,到达工地后,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无需再次隔离。全面落实建筑工地封闭式管理和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采取分阶段施工、施工面依次展开、人员逐步递增、错峰错时用餐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感染风险,确保项目开(复)工建设和从业人员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五、积极保障企业职工临时住房。疫情管控期间,公租房空置房源可作为返工上岗人员的隔离设施,为开复工企业职工提供住房保障不再审核资格。具体时限由市县确定。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鼓励预付后续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开(复)工资金需求。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实行容缺办理、“网上办”,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疫情解除后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七、有效化解合同履约风险。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项目防控措施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予以追加,计取标准省厅将于近期发布。人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等价格变化增加的建筑成本,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计价依据据实进行调整。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工期予以顺延,免除违约责任,停工损失和费用由承发包双方合理承担,顺延时间以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时间为准。

  八、大力推行政务事项网上快办。全系统资质许可和人员资格要实行“一网通办”。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申报、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由项目单位通过系统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解除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项目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九、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延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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