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0-0008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6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20〕13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3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
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豫政〔2020〕1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

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巩固当前省与市县增值税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保持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保障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中央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合理调整优化省与市县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形成公平规范、简明易行的分担办法。

  (三)稳步推进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结合中央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进展,适时调整完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增强市县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不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我省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分享政策保持不变。一是收入范围不变。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与我省“五五分享”范围,我省分享的部分按现行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省级与市县国库。二是分成方式不变。仍以2014年为基期,市县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省级分成2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县结合自身优势培育壮大新动能,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持续增强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根据国发〔2019〕2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范围内增值税留抵退税需由地方负担的15%部分和垫付的35%部分,均按收入归属由省级或市县负担;35%部分先由省级垫付,再由市县按季度向省级财政调库。中央财政调库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上年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增值税总额的比重分担(或分享)。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研究制定我省分担机制的配套预算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省辖市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三)适时研究制定消费税分享办法。按照中央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待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下划地方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省以下分享办法,引导各地改善消费环境,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协同推进,确保本方案全面贯彻落实。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加强跟踪监测,确保改革措施落实。

  (二)严肃财经纪律。各地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法加强收入管理,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违规制造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省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财力向基层和困难地区倾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切实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加大开源节流力度,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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