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严格执行
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0-03-11 16:50 来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遵守政策确定的时间和范围。自2020年2月1日 6月30日,对除高耗能行业以外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执行时间延长至 2020年6月30日。

  二、切实做好电费计量结算。采取临时抄表措施,记录2月1日、6月30日的电量数据,逐户计算电费。对符合此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2月份已交纳电费的用户,在3 月份收取电费时逐户核减,确保客户足额享受电费减免。

  三、认真开展政策实施范围甄别。高耗能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行业。各级供电企业要以电力用户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用户用电行业属性进行甄别,梳理明确纳入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范围的客户清单;对行业属性存在分歧的,财务、营销部门联合促请地方价格、经信等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四、配合做好转供电等用户的政策落实工作。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督导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以及经营性电动汽车充换电、港口岸电等运营商,切实将本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电力用户。

  五、加强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宣传告知。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 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国家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确保客户应知尽知。优化电费票据账单,将正常电费、折扣优惠等列示清楚,确保客户消费明明白白,增强用户“获得感”。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https://www.henan.gov.cn/2020/03-07/1301579.html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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