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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7〕85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
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河南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央企河南扶贫基金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

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等文件精神,助推全省贫困县如期实现脱贫摘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为扶持对象,以提高贫困户贷款获贷率为目标,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围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助力贫困县产业经济发展,促进贫困户收入增加,实现稳定脱贫。

  二、重点投向

  (一)贫困户。即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贫企业。即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对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贫困户直接贷款。贫困户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参与银行按程序批量审批,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同步跟进,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贷后管理。

  (二)带贫企业贷款。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审核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省担保集团联合授信,县级扶贫办负责签订“政府、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贫企业、贫困户”四方带贫协议,参与机构联合实施贷后管理。

  四、支持政策

  (一)扩大银行信贷规模。突出银行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省农信联社所属农商行(农信社)以及其他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邮储银行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贷款额度作为资金来源,加大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符合贷款条件贫困户的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带贫企业的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确定;省农信担保公司、担保集团对贫困户免收担保费;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带贫企业按每年1%收取担保费,省担保集团为省农信担保公司、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再担保。

  (三)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各贫困县根据各自实际,可从以下两个方案中,选择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机制。

  方案一: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业务。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10%、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30%、20%、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非农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30%,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5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分担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

  方案二:鼓励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业务。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20%、10%、10%、4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农业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分别按照20%、10%、20%、30%和20%的比例分担;对带贫非农企业扶贫小额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县级风险补偿金分担20%,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担2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共同分担60%,省辖市或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的具体分担比例按双方签订的再担保协议执行。

  (四)实行财政贴息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5万元以下、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县级财政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县级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数相对应的额度,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政策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担保费补助机制。对贫困户的贷款,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每年1.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同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对带贫企业的贷款,省、市、县级财政按照每年0.5%的担保费率,分别对同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六)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设立县级风险补偿金。贫困县统筹相关资金设立风险补偿金,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2017年各贫困县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设立风险代偿补偿金。省级财政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预算安排总规模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金,并以此为限对省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鼓励省辖市、贫困县财政设立一定规模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并以此为限分别对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

  (1)对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补偿。

  (2)对带贫企业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实际发生的代偿,首先使用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所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抵扣代偿,不足部分在风险代偿补偿金限额内给予一定补偿。

  五、体系建设

  (一)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快贫困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为目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四)建立产业支撑体系。按照绿色、高效、生态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确定适合当地发展需求的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建立产业支撑体系,以产业发展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建立由省扶贫办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担保集团、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贫困县要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配套支持政策。省级财政综合运用产业基金、相关支农补贴等涉农资金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省级投融资机构以股权、基金等投资方式参与产业扶贫,支持带贫企业做大做强;统筹利用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引导培育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带动贫困户脱贫。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1.贫困县政府。建立“四个体系”;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公示、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并将贷款回收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落实县级风险补偿、贴息和保费补贴资金等。

  2.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三家扶贫小额信贷主办机构,要推动建立“省行统筹、市行推进、县域支行抓落实”的管理体系,细化工作责任,健全考核机制,整合优势资源,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规模,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主渠道作用;其他商业银行要按照河南银监局的分工安排,在相关贫困县积极开展扶贫贷款工作。

  3.省扶贫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各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推进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扶贫督导工作,牵头建立对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月报告和推进督办机制,针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督促省直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牵头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合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完善扶贫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4.省政府金融办。充分发挥协调和服务职能作用,组织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各金融机构不断研究完善信用评价、贷款投放、贷后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总结宣传推广各金融机构好的经验做法,会同省扶贫办等部门做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培训工作。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扶贫办完善扶贫小额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5.省财政厅。督促各贫困县及时筹措资金,建立合理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池。负责指导各贫困县建立风险分担、政府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贴息机制;综合运用现代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等财政专项资金,对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带贫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6.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规模,运用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工具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信贷资源向贫困县倾斜。牵头负责信用评价、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运用和运行维护工作。加强与各地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规划信息,指导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梳理精准扶贫项目信贷需求,支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信贷规模。

  7.河南银监局。建立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的考核机制,会同省扶贫办监督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贷款利率政策落实。完善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

  8.河南证监局。积极运用绿色通道机制,支持贫困县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

  9.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创新担保业务模式和产品,加强贷款项目监管,提高担保服务能力。省农信担保公司要坚持政策性定位,服务对象聚焦贫困户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配合省扶贫办制定带贫农业企业认定标准。

  10.省担保集团。向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连带责任再担保。协调参股的省辖市和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创新业务合作方式、参与扶贫小额贷款工作。配合省扶贫办制定带贫非农企业认定标准。

  11.省农业公司等省级投融资机构。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产业扶贫。

  (四)开展考核评价。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金融机构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省扶贫办牵头组织在全省贫困县广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创业脱贫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氛围,形成“扶贫先扶志、扶贫不扶懒”的鲜明导向。

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加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力度,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目标,加快推进全省贫困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有效整合“政、银、担、保、投”等各类资源,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行“信用+信贷”“支农再贷款+银行贷款+风险担保基金+保证保险”等信贷模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二、工作目标

  推进全省贫困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职能,县设立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设立金融扶贫服务站、行政村设立金融扶贫服务部,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1.组织架构。由县政府金融办或扶贫办牵头,金融、扶贫、农业、人行、银监、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成立服务中心,下设负责贷款受理、信用保险、风险补偿金、信用体系、财务核算、不良贷款处置、监督管理等业务部门。

  2.工作职责。收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的贷款申请,批转相应金融机构启动贷款流程,督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办结时限完成。负责县级风险补偿金设立和管理。负责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对全县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建立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审核认定。负责全县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处置等相关工作。对全县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受理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的投诉、回复等。

  (二)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

  1.组织架构。由乡镇政府扶贫负责人牵头负责,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配合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对辖区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1.组织架构。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由乡镇包村负责人、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配合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结合工作需要,抽调人员专职从事金融扶贫服务工作。

  (二)经费支持。由县政府统筹,为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县、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日常办公经费。村级金融扶贫服务经费在村级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考核机制。县政府建立专门的金融扶贫服务评价奖惩机制,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各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评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对工作人员评价结果反馈原工作单位,作为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农村信用环境,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就全省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府统筹推动,积极推进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重点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等的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机制,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解决农村“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逐步在全省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构建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由人行各县支行牵头,依托各县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共同推进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及时采集信息,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各县政府要成立信息采集指导小组,构建信息跨部门采集、更新长效机制,指导推动当地信息采集工作。各乡镇、行政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程参与信息采集工作。要优先完成贫困村、贫困户信息采集,可以同步完成非贫困户的信息采集。按照“谁采集、谁报送、谁负责”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各县要做好河南省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人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各县政府要以“三好三强”(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三有三无”(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习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为主要内容,细化信息采集指标和评定标准,制定“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办法。按照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及动态管理原则评定“信用户”,同时做好评级结果公示工作,农户对结果有异议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申请重新评级;“信用户”占比达到70%以上的行政村可评定为“信用村”,“信用村”占比达到65%以上的乡镇可评为“信用乡镇”。

  (四)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坚持信用与信贷相结合。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贷款决策程序,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信用户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两免一贴”政策;同时,充分发挥人行“支农”“扶贫”“支小”再贷款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农户发放小额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实现有信用就有贷款的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给予增加授信额度及利率优惠,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上门。对“信用村”可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对“信用乡镇”可扩大所在乡镇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资金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户、失信企业拒绝给予授信或提高授信条件,并在享受扶贫等领域优惠政策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建设情况督查,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巩固建设成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以金融扶贫和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贫企业的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广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宣传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互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三)注重信息安全。人行各县支行牵头组织参与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单位和部门签订信息保密承诺书,杜绝信息泄露。人行各县支行要制定实施系统管理办法,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

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就全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分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企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省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由各方按协议执行。

  (七)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熔断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要成立由县政府、公安局、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扶贫小额贷款使用监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县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河南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和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结合我省银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考评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邮储银行河南省分行、省农信联社,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其承担的扶贫小额信贷任务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组成考评小组,按年度组织对各考评对象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工作坚持“分类考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区分主要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包干贫困地区的不同特点和脱贫任务等实际情况,分类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评。考评中突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四单”(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和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示范点建设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及带动脱贫实际成效等方面。考评指标设置、考评过程及考评结果运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考评工作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机构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综合运用上级肯定、统计监测、走访调研、现场座谈、督导检查、机构自评等方式,全面掌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定履职尽责和工作成效情况的主要依据。考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是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内容;是否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扶贫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与金融精准扶贫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人员专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等。

  (二)健全制度情况。包括:是否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四单”制度,制定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专项扶贫信贷资源;是否制定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考评制度、尽职免责制度;是否制定专门的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意见、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等;是否制定专门的金融精准扶贫授信管理办法。

  (三)评级授信情况。包括:是否加强与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逐户走访调查,完成入户调查任务;是否对接已核定贫困户的金融需求,“一户一档”建立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等。

  (四)信贷投放情况。包括:是否将在贫困县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扶贫开发、产业扶贫、贫困户和带贫企业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投放规模是否与自身承担的扶贫任务相匹配,实现显著增长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可获得性和贫困户满意度是否持续改善;县级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的有贷款意愿贫困户的获贷率情况。

  (五)利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发放的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是否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金融扶贫框架协议内容,对带贫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

  (六)网点覆盖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扩大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或新设网点、机具,人员和经费等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倾斜;是否深入推进贫困县域普惠金融发展,认真做好贫困县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等。

  (七)金融创新情况。包括:是否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等;是否推动设立扶贫小额信贷示范点,持续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

  (八)沟通协作情况。包括:是否对接当地扶贫部门,及时获取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扶贫专项风险补偿金等基本情况;是否配合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工作;是否与当地政府等签订金融扶贫框架协议等,推动协议落地并取得实质成效;主要责任银行是否发挥牵头行作用,主动加强与其他责任银行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九)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是否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专项统计监测;是否及时总结宣传扶贫小额信贷推进中的良好做法、创新措施和经验成效;是否准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材料、数据报表等。

  (十)加分奖励情况。对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做出创新突破或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总得分由各项考评指标评定得分(90%)和结构考评得分(10%)两项组成。结构考评由省扶贫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等情况,分别提出考评分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项得分为三个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单位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自评价报告及依据材料按照考评小组要求报送。

  第八条 每年2月底前,考评小组完成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一年的考评,考评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 考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评分分值85分以上(含)、70分(含)—80分、50分(含)—70分、50分以下。

  第十条 实行正向激励。根据考评结果评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严肃考评纪律。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反映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对在年度考评中出现重大问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的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评表


央企河南扶贫基金

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与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共同设立中央企业贫困地区河南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央企河南扶贫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探索我省产业扶贫新模式,支持贫困县产业发展。

  一、基金规模

  央企河南扶贫基金总规模为20亿元。

  二、投资重点

  主要投资于我省贫困县的特色种养业、旅游业、加工业、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适当投资养老、医疗、健康等民生产业。

  (一)壮大特色产业。结合贫困县资源禀赋,重点投资带动能力强,能够吸纳一定规模贫困人口就业的特色扶贫产业。

  (二)做强龙头企业。通过向贫困县龙头企业注入资本,增强产业拉动能力,依托龙头企业产业链条,建立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人口脱贫。

  (三)发挥资本效应。通过基金投资增强龙头企业的资本实力,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杠杆,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聚集社会资本,加大对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培育上市公司。围绕中国证监会给予贫困地区的企业上市优惠政策,优先投资符合上市条件或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优质龙头企业,通过提供引进人才、规范财务、完善战略等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尽快上市。

  三、运作方式

  (一)选择目标企业。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选择具有区域特色、贫困人口参与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二)确定投资方式与投资比例。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公司制企业。既可以对现有公司增资扩股,也可以与产业公司合作设立新公司,原则上持股比例不超过50%或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三)限定投资期限。阶段性持股,原则上不超过7年。

  (四)规范投资流程。按照收集项目资料、现场走访、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资产评估、投资谈判、签署投资协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程序执行。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五)明确退出方式。上市退出、股权转让或按相关协议约定退出。

  四、组织实施

  (一)央企河南扶贫基金由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所属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营。

  (二)项目的申报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或项目单位直接申请,项目申报不受时间限定。

  (三)央企河南扶贫基金按市场原则择优选择项目,防范投资风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征集项目,扎实做好基金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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