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20-00063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17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7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20〕2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3〕7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0〕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推进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复核摸排

  复核摸排范围:1994年2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施行以来至2019年年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面复核摸排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方面,教育部门负责移交和使用方面。各地要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复核摸排工作并建立台账,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

  二、有序分类治理

  (一)规划不到位问题治理。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组团相对集中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要于2020年5月底前根据实际人口居住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或片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并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使用周边存量土地、政府储备土地或棚户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用于幼儿园建设,并于2020年6月底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二)建设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执法,分情况进行整改落实。对批而未建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未被占用的,要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建,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组织开工建设。对私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且已完成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项目,经教育部门评估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要立即责成建设单位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不具备补建和改建条件的,原则上要拆除违法建筑,依规划进行重建,并于2020年年底前建成交付。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用作商品房开发销售,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采取由建设单位缴纳罚款、政府组织就近补建的方式整改。对未进行联合验收(规划核实)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三)移交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整改,限期移交。对闲置未移交的,要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对挪作他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20年8月底前恢复原貌并完成移交;对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幼儿园研究制定教师、幼儿安置和治理移交方案,明确治理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风险评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督促建设单位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到位。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照合同约定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引导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采取无偿赠与方式将幼儿园移交当地政府;确需有偿收回的,当地政府可根据财力采取置换、回购等方式收回,也可采取“以租代购”等长租方式先行获得使用权,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收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要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四)使用不到位问题治理。对2011年6月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目前已按幼儿园办学使用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于2020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对挪作他用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原则上于2020年7月底前整改到位,并由教育部门结合周边幼儿教育资源配备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提出配套幼儿园办学要求。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完成整改和移交后,教育部门要在3个月内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改造和设施配套费用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原则上不得收取租金。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以清查整治大棚房和违建别墅的工作方式、工作标准、工作力度,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彻底清查和坚决治理。

  (二)压实部门责任。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做好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供应、行政许可、质量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年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占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封、清退整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没收拆除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资金。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行销号管理。省工作专班要根据复核摸排台账,分类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突出问题整改台账,逐园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完成的予以销号。

  (四)加强督促指导。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进展及成效纳入对各地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省工作专班要加强督促指导,按月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没有完成阶段性治理任务的地方,约谈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配套措施,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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