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20-02-26 10:12 来源:河南日报

  (作者分别为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蔡军 刘夏)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在广大人民群众齐心抗“疫”的同时,却出现极个别人抗拒检查、瞒报疫情、散布谣言等行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因此,我们应当充分用好法律武器,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的重要意义。疫情期间故意传播病毒、造谣传谣等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仅靠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有效惩治这些行为。此时,如果不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功能,对之及时予以制裁,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发生,从而给防疫工作造成被动。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除了惩罚功效外,还具有最高的道德否定性评价,能够对民众心理产生巨大威慑。一旦适用刑法定罪量刑,就会给社会大众传递出一种价值取向和是非评判标准,能够起到震慑与教育作用。因此,在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能够为全力抗“疫”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的重点领域。我国刑法对疫情防控中的相关犯罪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论处,过失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相应的过失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对于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用于防治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相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对于编造、传播有关的恐怖信息或其他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义务且拒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被大量传播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恪守谦抑主义。刑法既然拥有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完全可以成为非常时期所倚重的工具。但是,越是非常时期,越要尊重法治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刑法虽然能够在抗击疫情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却绝非唯一手段,更不是治本之道。应当摒弃刑法工具主义、万能主义的思维,恪守刑法谦抑主义原则,不能出于当前需要而将本属于民事纠纷、治安违法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否则,会引发社会恐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依法从重从快。在疫情暴发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是重中之重。此时发生的犯罪行为较普通时期相比,危害程度更高、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大、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也更强烈,理应受到更为严厉的从重从快惩罚。在非常时期如果不能从快审理,等到疫情结束后再去结案,其警示教育意义无疑会大打折扣。当然,无论是从重还是从快,都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严守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能沦为“舆论审判”“媒体审判”。

  注重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必须结合犯罪人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预防必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分类处理。例如,对于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肺炎而四处流窜,实施向他人或公共物品吐口水等报复社会行为,致使多人感染;编造谣言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甚至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引发广泛传播;将群众捐赠的抗“疫”款物据为己有或变卖牟利,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因亲人难以就诊、确诊感染或因病去世而情绪激动,一时难以自控而实施的过激行为等,则可以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赵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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