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19-0019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9〕54号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9〕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4日

河南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让文物活起来、让文脉传下去,以建设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为载体构筑文化高地,推进中原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坚定文化自信、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

  到2025年,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工作在推动文化繁荣兴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二、主要任

  (一)打造中华文明标识。积极参与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和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实施中原地区文明化进程研究项目,持续发掘和研究重要遗址。(省文物局、科技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社科院参与)梳理我省重要文物资源,推动仰韶文化重要遗址、偃师二里头等重要文物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深入挖掘黄河文化蕴含的时代价值,把黄河建设成传承历史的文脉河。提高大运河沿线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展示水平和传承活力,支持建设展示运河历史文化内涵的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将大运河沿线符合条件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列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省文物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支持各地依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一批区域性文化标识。(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文物价值传播推广。组织编写我省文化遗产知识读本,将其纳入中小学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各地博物馆布局,公布一批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博物馆基地。(省文物局、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负责)编制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打造传播文物价值的品牌栏目。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文物价值、保护典范、典型案例、工作实效等。(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广播电视台参与)

  (三)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学习、传承、利用好我省深厚的革命历史和丰富的红色资源以及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等宝贵精神财富,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重点推进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展示、利用工作。开展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加强革命类名镇名村保护,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加强对长征等红色文化线路的整体保护,加快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厅、扶贫办、林业局、省军区政治部参与)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物保护展示,组织开展重大节庆革命文物宣传活动,实施大别山、太行山、伏牛山革命文物片区及红二十五军长征线路遗迹保护利用展示工程。(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省委网信办、党史研究室参与)

  (四)加强文物督察。加强省级文物督察力量,强化对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发地区的督察。(省委组织部、编办、省文物局牵头,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林业局参与)强化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明确岗位、完善制度、强化协作。(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负责)

  (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推进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加强重要田野文物巡护和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文物消防工程、安防工程、防雷工程和文物建筑抢险维修工程、基层文物库房达标工程,做到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管机构。(省文物局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气象局参与)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级政府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探索大遗址区土地集中流转、网格管理模式,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县、乡、村三级共治工作体系。(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文物局负责)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建设省级文物安全违法信息举报平台,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制止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等单位和个人,核实后给予奖励。完善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坚持开展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打赢文物安全防范攻坚战。(省财政厅、公安厅、应急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参与)

  (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规定,推进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文物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业局参与)实施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省文物局、财政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参与)建设全省文物资源数据库,探索常态化文物登录制度。(省文物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业局参与)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省文物局负责)推动我省文化遗产空间规划研究,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各类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杜绝未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土地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文物局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研究制定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办法,建设省文物整理修复基地和中心库房。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健全监测预警和巡查监管制度。(省文物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参与)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探索下放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工程方案审批权限。协调推进国家和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支持殷墟遗址探索推进国家遗址公园建设。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省文物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参与)

  (八)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各级文物部门要统筹规划,依法加大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配置力度。省辖市要编制市区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方案。将文物保护与百城提质建设、生态建设相结合,推广郑州遗址生态文化公园建设模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实施文物博物馆单位开放绩效考核,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省文物局牵头,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

  (九)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参照执行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相关政策,企业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的资金可依法依规计入成本核算。(省财政厅、文物局负责)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省文物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参与)加大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力度。(省文物局负责)研究制定全省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及文物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省教育厅、林业局参与)

  (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推进河南博物院新馆、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新址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参与)支持二里头夏都遗址博物馆、洛阳隋唐大运河文化博物馆、殷墟遗址博物馆和中国文字博物馆二期建设。推进省级重点博物馆建设,探索区域博物馆建设,支持有关省辖市博物馆规划建设,完善具有中原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对大中型博物馆、区域性文物展示中心、国家一二级博物馆、荣获国家级考古新发现和陈列展览精品奖的单位及社会效益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统筹各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参与)分类推进全省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省文物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编办、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制定河南省智慧博物馆建设规划。(省文物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探索文博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激励机制,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省文物局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制定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省文物局牵头,省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口帮扶等形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牵头,省文物局参与)

  (十一)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省文物局牵头,省公安厅、司法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郑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参与)收集文物购销拍卖与信用管理信息,导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参与)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省文物局牵头,省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申报享受文物进口免税政策,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省文物局牵头,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税务局参与)

  (十二)深化文物领域交流合作。配合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工作大局,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及文物科技保护领域的合作。建立省级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机制,建设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积极参与“中华文明走出去工程”等国家项目,扩大文物对外展览的数量和规模,提升中原文化影响力。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港澳台同胞的中华文化认同。(省委宣传部、外办、省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参与)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支持国家城市考古与保护重点科研基地、国家古代壁画保护基地河南站和国家彩绘陶质文物保护基地河南站建设,提升河南省文物科技保护中心、河南博物院文物科技保护中心、科技考古专业实验室以及区域保护中心实验室的设施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区域文物保护中心。持续推进馆藏珍贵文物修复,开展土遗址、石窟寺、古建筑彩绘和古墓葬壁画的病害调查和科技保护工作,实施古建筑、古树名木生物病害调查和防治工程。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承担或参与文物考古、博物馆领域相关项目和课题。(省科技厅、文物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数字化工程。支持文物装备企业与文博单位联合研究开发陈列展览、文物保护修复以及文物库房设备。(省文物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四)创新人才机制。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施意见,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开辟“绿色通道”,引进文博专业高层次人才,必要情况下可按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文物博物馆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允许符合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到相关单位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落实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考古调查勘探专业人员管理。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研究建立省级文物考古、科学技术、博物馆研究激励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物局负责)扩大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河南省文物领域专家智库,实施河南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加大文物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省文物局负责)

  (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继续加强基层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职能,提升文物保护管理能力。(省委组织部、编办、省文物局负责)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资源密集、任务繁重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依法配置文物保护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物局参与)

  (十六)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在文物保护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省、市、县级政府支出责任。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将门票收入的20%以上专门用于文物修缮和保养。对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各地要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以重复评审等方式截留项目资金。认真执行文物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将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支持方式,研究制定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鼓励政策。(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参与)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贯彻国家及我省工作部署,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着力落实落细;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要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地方文物法规体系。适时修改我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及相关配套规章。鼓励各地结合本地文物保护利用实际,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文物保护利用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列为省委、省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推动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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