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9-07-19 16:05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水保〔2019〕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9日

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状态进行核实,更新项目开工、完工、验收、报备等状况,建立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台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水土保持规划和辖区内水土流失现状,对存在水土流失较严重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对群众举报,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重点跟踪检查。

  第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与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后续设计开展情况。

  (三)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历次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会议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现场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测、互联网等多种手段,提高检查效能。

  第十条 书面检查程序: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单位)下发书面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所需资料,报送时间等。

  (二)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会同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对拟检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包括弃渣场、取土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影像资料)、水土保持监测、监理阶段性工作报告等资料报送检查单位。

  (三)检查单位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阶段性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结合历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以正式文件下发生产建设单位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会议检查程序:

  (一)检查单位下发会议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所需资料及会议时间、地点、参会单位等。

  (二)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会同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对拟检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包括弃渣场、取土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影像资料)、水土保持监测、监理阶段性工作报告等资料,于会议前报送至检查单位。

  (三)检查单位根据建设、监测、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报告,结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情况,在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检查意见;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以正式文件下发生产建设单位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程序:

  (一)检查单位下发现场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所需材料及检查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等。

  (二)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备齐相关检查资料。

  (三)内业检查。以查阅档案资料为主,结合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自查报告,重点查阅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及重大变更报批资料,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阶段性成果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外业检查。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现场抽查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防治效果等。

  (五)检查单位在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以正式文件下发生产建设单位责令整改。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监督检查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检查单位对未按时反馈整改意见的生产建设项目可采取书面督促、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经书面催促督促仍未反馈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建设单位,检查单位应对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生产建设单位,检查单位应函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存在问题,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 惩戒查处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多次督促拒不整改的,检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黑名单或推送至“信用河南”,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责任编辑: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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