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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挂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原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全省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推进全省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及省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拟订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采供血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拟订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省级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省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省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河南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省级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及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省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本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本省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郑州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郑州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五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稳定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省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四)规划发展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健康中原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规划;指导全省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五)信息化工作处。承担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一网通办”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卫生健康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六)法规处。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七)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艾滋病防治工作办公室)。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省艾滋病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医政医管处(行业作风建设办公室)。拟订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省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院前急救体系建设;负责全省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十)中医处。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全省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技术准入、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治未病、重大疾病中西医协同、康复、重点专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承担省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全省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拟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

  (十二)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三)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省级卫生健康科研项目实施、新技术评估管理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政策并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四)综合监督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基本药物药事服务和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六)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十七)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九)职业健康处。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宣传处。组织开展全省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全省卫生健康科学知识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二)合作交流处。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健康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三)保健局。研究拟订全省干部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干部保健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提供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省本级卫生健康许可项目和确定的其他职权中依申请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37名(含单列编制1名)。暂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七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负责,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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