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厅级,挂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的督查督办;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二)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三)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四)负责省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七)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务服务、政府网站管理、政策解读、舆情应对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政务公开及政务服务工作;编写《政府志》《省政府大事记》。

  (九)负责协调、督促“放管服”改革工作,对省政府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十)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值班工作。

  (十一)负责河南省发展研究奖组织评审等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省级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审批等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港澳事务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承办省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五)负责省政府参事选聘、调查研究等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领导河南省接待办公室、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河南省文史研究馆、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河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处、秘书处(保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督查室、信息处、调研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七处、八处、九处、港澳事务处、行政复议应诉一处、行政复议应诉二处、人事处(驻外机构管理处)、行政财务处、保卫处、参事秘书处、参事业务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239名(含单列编制35名)。设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暂核定省政府办公厅主任1名,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督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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