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最高补100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9-06-14 16:53 来源:河南政府网

  为推动技术成果在河南省转移转化,6月13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支持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以及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补助标准有哪些?

  《通知》明确,要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有哪些?

  《通知》提出,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河南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申报单位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且必须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4、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注册地地址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河南省;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

  3、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具体认定条件和方式按照《培育发展河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工作指引》(豫科〔2016〕155号)执行;

  2、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

  3、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的技术合同。(文/陈静)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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