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和操作指南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9-06-10 21:11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豫卫监督〔2019〕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局:

  为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记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通过书面文字、电子档案、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记录主体为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统筹考虑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应用。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加强使用管理。

第二章 记录要求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记录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各类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受理、立案、现场检查、询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鉴定、陈述申辩、听证、合议、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决定、送达、催告、行政强制、结案等执法程序应当予以记录。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形式进行记录:

  (一)文字记录包括执法过程中制作的卫生执法文书、检查表格、调取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及其他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包括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视频监控等设备取得的拍照、录音、录像等记录。

  (三)信息系统包括通过移动执法终端、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形成的记录。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具备的基本形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是执法过程文字记录的有效补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记录是纸质文字记录的延伸,应当运用河南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按时录入,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信息系统记录。

第三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关键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档案库、信息平台或数据采集存储平台。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按以下保存时限进行存储:

  (一)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保存期限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二)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作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证据的,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或者暴力抗法的,涉及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应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 分级存储。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执法全过程记录由各地分别存储。

第四章 记录资料的应用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强化记录实效,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及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并做好登记;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的,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删除、篡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三)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四)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落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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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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