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社局明确十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9-04-18 16:49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日前,焦作市人社局明确了十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提醒市民,根据去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新解释,骗取、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构成犯罪的,将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这十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包括: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将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据了解,骗取、冒领养老金行为触犯了《刑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认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该局相关工作负责人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认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认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该局相关工作负责人说,《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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