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9-04-15 10:11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报送省政府审查的《河南省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5月13日前反馈至河南省司法厅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hnfzbjjfgc@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5号省司法厅经济法规处。

  邮编:450018

  传真:0371-68102930

  也可点击“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http://www.hnfzw.gov.cn/emlogin.do)直接在线发表意见。

  河南省司法厅

  2019年4月9日

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等中央、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精神,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3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8号)等系列文件,就具体工作作出安排。

  (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是做好安全生产的现实要求和企业精细管理的重要内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8号)对制定省政府规章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风险管控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源头治理和事故防范的治本之策。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我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已不适应,风险管控在执法监管中缺乏依据,亟需立法予以保障。

  二、《办法》起草审查过程

  省应急管理厅为《办法》起草单位,对《办法》起草进行了多次调研、多次讨论、多次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工作后,经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办法》将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的内容、所涉权利义务、强制性条款,用省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重点解决监管执法无依据的现实性难题。

  (二)《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各层级的具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管控的方式方法,使得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三)此前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的内容、所涉权利义务多以政策文件语言进行表述,存在表述不规范、内容不准确的现象,《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规范,将相关的政策上升为立法语言,使得相关内容更准确、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以清单化方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基层负责人的职责、从业人员的责任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

  (三)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明确了风险辨识和风险分级、分级管控措施、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信息台账等内容。

  (四)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定期事故隐患排查以及事故隐患应急措施进行了明确。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的职责,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治理公共隐患、举报奖励和诚信建设等内容。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控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值得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部门。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风险管控”“事故隐患”等术语的概念,并规定了生效时间。

责任编辑: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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