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河南市政工程监管办法6月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9-04-04 16:21 来源:河南政府网

  4月4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长陈润儿日前签署第188号省政府令,公布《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将实行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在建设过程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投诉。

  6月1日起 实行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护栏、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综合管廊和以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的其他基础设施等工程。

  《办法》提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主体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移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投诉方式。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投诉。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违反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奖惩助力监管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出现未书面通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移交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发现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报告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未责令改正的;未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依法进行监督的;未依法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的;其他不依法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行为。

  《办法》还提出,为加强对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诚信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实施信用奖惩制度。(记者 银新玉)

责任编辑: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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