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19-0005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9〕22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0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
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9〕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9日

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和幼儿园审批准入管理规定,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无证幼儿园大量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分类开展专项治理,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引领,标本兼治。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规划,做到科学布局、有序建设、按需配置学前教育资源。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通过实施薄弱幼儿园达标升级工程、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项目等,着力增加普惠性资源,改善办园条件。要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政策,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用,整合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力量,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同开展治理工作。

  (三)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逐一整改;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避免造成不稳定因素。

  (四)改革创新,简化流程。在办理审批和相关许可的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核查机制和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工作流程。

  三、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

  1.解决规划不到位问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规划要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实际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底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明问题原因,及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规模不足5000人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配建幼儿园,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原规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城镇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合适的地点统筹规划建设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

  2.解决建设不到位问题。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3.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未移交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要限期收回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对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4.解决使用不到位问题。已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和机构编制、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完善登记手续,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服务实效和办园质量的动态监管。对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要依法追究教育部门的责任。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

  1.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标准但相关证件不全的无证幼儿园。各地政府要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机制,为核查、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提供便利。一是工程许可。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办园规模,分类办理许可手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统一研究解决。二是办园许可。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的,要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要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三是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要在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是卫生保健评估。幼儿园招生前,需接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卫生健康部门对检查评估合格者出具《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整改一批基本符合办园要求但仍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此类幼儿园,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园舍、保教设施设备、安防建设、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整改期间,要加强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相关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幼儿园整改期间,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其按照校园安防建设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园舍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修缮治理,确保园舍安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应予关停。

  3.整合一批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隐患且确有存在必要的无证幼儿园。对办园规模较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幼儿园以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明确时限要求。

  4.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居民楼、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教职工配备资质不达标,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防止再次开班招生,切实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安保维稳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工作步骤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2019年4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2.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督促落实。加强对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并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进行通报。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2019年4月底前,各地政府要组织力量,按照我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确定准入、整改、整合和取缔对象名单,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

  2.分类整改。2019年5月底前,对拟整改和取缔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分别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非法办学告知书,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园。2019年6月底前,对拟准入和整合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完成法人登记或备案手续办理。

  3.严格核查。2019年7月底前,各地要对纳入整改范围的无证幼儿园的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凡达到整改要求的,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

  4.联合执法。2019年8月底前,各地成立由教育、公安、消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以及收到非法办学告知书后仍然招生的幼儿园,依法进行强制查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本着对幼儿负责、对事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作,细化实施方案,压实部门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成立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总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地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治理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作为省辖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以及无证幼儿园治理等工作,牵头做好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摸底排查、政策宣传等基础性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必要的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定划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治理中的园舍安全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研究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涉及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根据移交后的幼儿园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公安部门要将开展社区警务工作时发现的无证幼儿园线索通报给教育部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学前教育政策和科学保教理念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要加强专项治理信息报送工作。2019年5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将治理工作方案、摸底排查情况等报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整改等有关信息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报送。

  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 贾祎祺 0371—6969188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刘红坤 0371—68080861

  电子邮箱:snxdj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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