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 统一缴费、认定、支付等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9-01-18 16:17 来源:河南政府网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南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统一缴费、认定、支付等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工伤保险基金由省本级、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分别管理,省级建立调剂金制度。

  《意见》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参保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意见》提出,实行省级统筹后,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进行的工伤认定事项,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省级统筹实施后新发生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时间和标准调整。

  《意见》还提出,将工伤保险年度扩面和征缴任务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互联网+工伤保险网络平台,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征缴、待遇核发、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联网结算信息共享,打造工伤保险全过程网络经办环境,并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的直接结算。(记者 银新玉)

责任编辑: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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