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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工伤基数变化,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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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2019-01-07 |
内容 | 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下,工伤基数变化,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是什么?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 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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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回复内容 |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飞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各月平均月缴费工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8年11月份,我厅联合财政厅共同印发了《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8】44号)规定了全省实现省级统筹后职工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计算。而具体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照2018年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