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0001-01-2018-0013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1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8〕72号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8〕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日

  河南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郑州铁路口岸功能优势,推动我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和《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8〕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平行进口衍生业态发展,打造汽车平行进口产业链和生态圈。

  二、目标任务

  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和郑州铁路口岸为依托,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一平台四体系”(即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市场采购体系、贸易便利通关体系、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政府监管信息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汽车平行进口行业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汽车领域消费升级和产业转型。到2020年,初步建立辐射中西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实现平行进口汽车质量可追溯、服务有保障、市场更规范。

  三、试点模式和范围

  (一)试点模式。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以下简称试点对象)按照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试点平台是指具有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金融支持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试点企业是指为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车辆追溯系统。

  (二)试点范围。注册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内的汽车进口企业及经销商,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依法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汽车的经营活动,以郑州铁路口岸为主开展汽车进口业务。

  四、试点对象准入条件和认定流程

  (一)试点平台准入条件。

  1.平台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1亿元,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销售展示和仓储面积;近两年完成汽车进口量不少于200台,或进口额不低于1亿元,或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

  2.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具备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和完善的国内销售及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零部件供应、金融支持等方面具备服务平台会员企业的能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工商、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二)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近两年有汽车进口实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和风险防控机制。

  2.具备在境外采购汽车并完成报检报关的能力,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销售展示面积及售后维修、零部件供应等服务能力。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工商、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无不良记录。

  (三)试点对象认定流程。申报企业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意见征询、社会公示等,择优认定试点对象。

  初审单位由省商务厅和郑州市政府确定。

  五、试点对象考核与退出机制

  (一)省商务厅定期组织对试点对象进口(经营)规模、通关能力、售后维修保障能力和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动态调整的依据。

  (二)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的;

  3.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严重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等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拒不履行售后服务、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及缺陷召回等义务的;

  5.未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6.有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由试点对象之外的其他企业代开机动车专用发票,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等行为的;

  7.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进口量小于100辆的;

  8.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六、组织保障

  成立河南省汽车平行进口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商务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郑州海关、郑州市政府等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商务厅:研究制定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试点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对试点对象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汽车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负责在“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汽车平行进口管理模块,搭建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府监管信息体系;协调推进贸易便利通关体系建设。

  郑州海关:负责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产品认证准入强制性要求等,对平行进口汽车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产品一致性;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平行进口汽车“三包”、环保、缺陷调查、召回等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试点对象实施管理,受理消费者投诉,联合有关部门监督试点对象做好汽车“三包”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督试点对象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

  郑州市政府:负责落实省汽车平行进口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试点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省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做好监管和协调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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