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的30条意见》新闻发布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8-12-06 11:32 来源:河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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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以及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举措和成效。

  主发布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李自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马献钊

  主持人: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郑延保

 

【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郑延保: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是当前举国上下关心关注的一件大事,中央有号召、省委有部署、“两院”在行动。2018年11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该《30条意见》的出台,充分保障了我省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我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先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马献钊先生。请他们介绍《30条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马献钊先生介绍“两院”出台30条意见的背景、起草过程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

马献钊: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

  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宣示我们党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坚定立场,提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一系列政策举措,为国家各个职能部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近期,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王国生书记在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会上要求,要进一步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坚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信心,进一步强化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我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职能作用,切实为全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研究,胡道才院长、顾雪飞检察长动议,决定两院共同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措施。两院组成精干起草班子,加班加点短时间形成初稿,经内部征求意见,报两长多次审核,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形成比较成熟的稿子。11月29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省工商联召开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胡道才院长、顾雪飞检察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李德才出席会议并分别讲话,邀请19名省内知名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就两院服务保障措施特别是更好完善意见稿,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座谈会后,省法院、省检察院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形成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并经省法院党组、省检察院党组研究通过,今天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共同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有利于两院形成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合力,有利于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提高服务保障的质效。这是两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具体行动,是我国宪法法律的明确要求,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预防化解风险的现实需要。

  《30条意见》共6部分30条。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二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三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主要涉及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

  四是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主要涉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公司纠纷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融资纠纷案件,依法助推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合力破解“执行难”。

  五是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持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六是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延伸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郑延保:

  感谢马献钊先生详细的介绍。

  现在,请各位记者朋友就本次发布会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请记者朋友在提问前,先通报一下自己所代表媒体的名称。提问现在开始。

中国青年网记者:

  刚才马献钊主任介绍了30条意见的基本情况,请问李自民副检察长,您认为两院在贯彻落实30条意见过程中,还需要重点把握和强调哪些问题?

李自民:

  《30条意见》提出,全省法院和检察院要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这是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三大保护”:一是依法保护。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全面清理、完善省两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凡是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结合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依法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二是平等保护。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执行尺度、法律监督力度上有所不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又要保护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实体经济,又要保护虚拟经济;既要保护大型企业,又要保护中小型企业;既要保护本地企业,又要保护外地企业;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又要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

  为回应当前社会关切,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关心关注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问题,两院在《意见》中强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具体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强调要做到“五个区分”: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区分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

  二是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三是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强调要做到“三个一律”: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四是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是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六是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七是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错案。加大涉产权民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

新华网记者:

  当前,民营企业家特别关注平等保护问题、特别关注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问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肩负重要职责,请问,全省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马献钊:

  近年来,全省法院牢固树立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原则和理念,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落实到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各类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保护全省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及其他各项权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一是成立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三是优化案件受理办理机制,为涉诉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四是严格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五是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六是建立涉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常态化联系机制、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确保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这是我们已经做的工作,但是还很不够,意见的出台为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准备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服务保障措施,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疑罪从无原则,审慎处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要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民商事审判直接关系营商环境的优劣,在这方面涉及的问题比较多,重点是:1.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2.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丰富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3.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助力企业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妥善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行政审判方面,要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地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赔偿请求。妥善审理政府采购、委托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大河网记者:

  当前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请问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李自民: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密切协作配合,以司法办案为基本途径,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上作出了积极努力。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犯罪718件1359人,起诉762件1341人。一是依法打击直接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依法打击伤害、绑架、抢劫等危害民营企业人士人身权的犯罪,严厉打击盗窃、诈骗、哄抢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安全经营、民营企业家安心创业。二是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盯“十二类打击重点”,成立专业化一体化的涉黑犯罪检察组,从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地方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取“保护费”和强迫交易犯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有关做法受到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三是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共批捕职务侵占犯罪413件486人、起诉470件598人,批捕挪用资金犯罪200件216人、起诉252件282人。四是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犯罪,注重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新型犯罪。与省法院、省公安厅会签《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做到既有效打击严重犯罪,又最大限度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

  《30条意见》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二是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三是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法制报记者: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请问李自民副检察长,围绕持续提高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水平,检察机关发挥哪些监督职能作用?

李自民: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总书记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持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一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刑事案件的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该立不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审判监督力度。二是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三是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四是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人士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河南经济报记者:

  两院出台这30条意见很具体、很实在,是送给民营企业的“大礼包”。请问,两院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意见落地见效,让民营企业得到实惠?

马献钊:

  我们在制定意见过程当中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为此,我们建立了三个方面的长效机制,防止服务保障措施走过场、一阵风。一是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法检两院、工商联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开展“法官、检察官进民企”走访活动,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企业经营治理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针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宣传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建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法检两院定期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查询咨询、邮寄送达等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聘请工商联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为监督员,依法监督司法办案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郑延保: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需要了解,发布会结束后可以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采访。

  朋友们,《30条意见》的出台,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代繁荣发展河南民营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此,希望记者朋友们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多角度、多侧面、多形式解读好相关情况,为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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