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前
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机关职责拟这样“过渡”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8-11-28 07:22 来源:河南日报

  11月26日,我省省级机构改革首批新组建的7家单位挂牌成立。当天上午,《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应如何作出相应调整进行了明确。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机构改革要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实施《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草案》明确,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考虑到省辖市和县(市、区)行政机关同样面临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省辖市和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草案》中还规定,实施《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记者 李点)

责任编辑: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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