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移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8-11-27 10:31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详细信息

标题咨询: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转移的问题
提交日期2018-11-20
内容  领导,您好!想咨询下现阶段养老保险缴费中的个人部分,如何随个人工作调动转移,从原单位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个人账户?从企业考入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分别应如何办理?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不在省内,在不在同一地市,有什么影响?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2018-11-26
回复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 来信已收悉,现将您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的规定:“(一)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五)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豫人社养老〔201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具体业务办理流程我省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1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后,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经了解,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文件已下发,但是因业务系统正在完善,目前转续业务暂时还不能够办理。待系统完善后,您可再办理转续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咨询电话:0371 68080710。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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