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第4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8-06-13 07:07 来源:省环保厅

  一、郑州市金水区 D410000201806050001

  反映情况: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沙口路交叉口,郑州油脂化学厂周边沿路两侧有多家小散乱污企业,无名称,废品露天处理,气味难闻,废水排放路边,污染严重,向当地环保局反映多次未处理。

  调查核实情况:黄河路油脂化学厂为郑州市国资委下属企业,位于黄河路与沙口路交叉口处,已将部分厂区出售给河南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厂区与原大孟砦村相连,厂区以东与铁路相连处为大孟砦村村民和社会人员所建房屋,多租给无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其中部分人员违法将其作为废品回收站点。

  6月6日,金水区环保局、金水区执法局、金水区商务局及金水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赶赴现场,对黄河路与沙口路交叉口郑州油脂化学厂周边沿路两侧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共排查企业22家,其中饭店14家、汽修3家(均无喷漆业务)、仓库3家、废品收购2家(均存在脏乱差问题,其中一家有证,但存在不规范经营,私自扩大经营场所,部分废品没及时处理)。按照《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环督察〔2017〕115号)中“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界定,郑州油脂化学厂周边沿路两侧多家企业不属于小散乱污企业。

  处理及整改情况:

  金水区环保局、商务局、执法局、南阳路街道办事处根据郑州市再生办及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郑再生办〔2017〕4号)文件要求,对两家废品收购站予以清理取缔。历经两昼夜联合执法,采取劝导、责令整改、查封扣押、关停取缔等措施,动用铲车、吊车、装载车等大型机械8台,已全面清理到位。

  下一步,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加强对该区域进出道路卡口管理,断绝废品收购站的废品来源,防止死灰复燃,把整改工作抓细抓好,切实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问责情况:无。

  二、郑州市 D410000201806030052

  反映情况:工程方反映:1.郑州市全市混凝土加工、石子厂、垃圾场、商混站等因环保督察处于关停状态,土石方作业不允许生产,诉求人认为政府应该制定关停标准,不应该全部关停。2.经开区三环四港联动大道道路扬尘污染严重。3.工程施工方需要安装监控设备,由企业承担费用3600元不合理。

  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郑州全市混凝土加工、石子厂、垃圾场、商混站等因环保督察处于关停状态,土石方作业不允许生产,诉求人认为政府应该制定关停标准,不应该全部关停”问题。

  郑州市近年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民生,以扎扎实实的环保工作,促进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全面形成。坚决杜绝环保“一刀切”现象,坚持从加强政治和作风建设的高度,对其实施严格的督察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2018年6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坚决禁止“一刀切”的通知》的通知,并结合郑州市实际,明确提出要求:要提高站位,改进作风。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要把握重点,分类施策。对于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地方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及企业、采砂采石采矿、城市管理等易出现环保“一刀切”的行业或领域,在边督边改时要认真研究,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的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要严肃查处,严格追责。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政治和作风建设的高度,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根据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摸底核查情况,郑州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郑州市混凝土加工、石子厂、垃圾场、商混站资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工厂企业予以坚决整治取缔:

  一是关于混凝土加工、石子厂关停问题。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市建委于2016年9月20日印发《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和扬尘污染整治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6〕109号)文件,要求对未取得合法行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砂石料厂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对取得合法行业资质但未达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整治标准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业整顿。郑州市对于无任何合法行业资质的临时性混凝土加工和砂石料厂予以坚决取缔。同时郑州市共有建筑石料矿山企业117家,均为县发证矿山企业,其中62家采矿许可证目前已经到期,处于关停状态,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监管。

  二是关于商混站、土石方作业关停问题。2017年,郑州市政府制定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启动橙色和红色预警管控时,全市商混站、土石方作业须按要求停产。郑州市只在2017年秋、冬季及2018年春季在橙色和红色预警管控时,要求全市商混站停产、土石方作业停产,其它时间都是正常生产。目前全市商混站、土石方作业都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

  综上所述,郑州市并没有因环保督察而组织混凝土加工、石子厂、垃圾场、商混站等停产,土石方作业不允许生产,投诉人投诉问题不属实。

  关于“经开区三环四港联动大道道路扬尘污染严重”问题。经开区南三环和四港联动大道分别由两个保洁单位负责。南三环由经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清扫保洁,四港联动大道由郑州市交运委负责清扫保洁。

  针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第一轮第二批16号第2项督办问题,郑州市交运委和经开区立即安排人员前往南三环四港联动大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三环四港联动大道交叉口东西两侧(南三环)道路清扫保洁比较到位,南北方向(四港联动大道)道路破损有积尘。三环与四港联动大道交叉口,东西双向(三环方向),渣土车行驶频繁,未发现有抛洒现象。同时,主路保洁车辆作业正常,无明显扬尘污染。

  关于“工程施工方需要安装监控设备,由企业承担费用3600元不合理”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提升扬尘污染监测监控水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3月28日制定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扬尘污染视频监测监控系统的通知》(豫建〔2017〕53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长度为200米以上的市政线性工程,新建工程开工前必须于2017年3月31日起建设扬尘监测监控设施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在建工程除已建成联网外,已建扬尘监测监控设施未联网的须于2017年3月底前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未建扬尘监测监控设施的须于2017年5月底前建成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处在室内装修改造阶段、距竣工时间不足6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同时规定:视频监测监控设备采购、安装维护费和视频信号网络服务费由施工单位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3月31日,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扬尘办)印发了《关于印发郑州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郑建尘治办〔2017〕11号),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安装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此外,在《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郑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中,均要求施工工地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同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非市建委或县市区政府统一采购安装,而是工程施工方根据省市要求,自主采购安装符合要求技术参数的监控设备。此诉求人花费3600元安装监控设备是根据技术参数要求和自身需求于市场价格自主选择,并非政府部门强制要求统一采购安装。

  综上所述,施工工地视频监测监控是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安装监控设备是省、市有关部门作出的决策,有文件可依,且安装维护费等费用应由施工单位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举报人反映的施工方安装监控设备并承担费用的事项并非不合理,故投诉人投诉问题不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针对经开区三环和四港联动大道道路扬尘的问题,郑州市交运委和经开区已督促保洁单位加大日常保洁频次,保证道路湿润不起尘,加强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确保道路无扬尘污染。

  问责情况:无。

  三、洛阳市汝阳县 D410000201806020112

  反映情况:洛阳市汝阳县三屯乡新建村14组村民刘永福,毁坏耕地,破坏林木,非法开采白土矿,夜间通过渣土车拉土卖土造成尘土飞扬。5月31日,投诉人向国土局和洛阳110反映,无处理结果。

  调查核实情况:刘永福违法盗采白土情况属实。

  处理及整改情况:针对其非法盗采白土的违法行为,汝阳县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二是处九万元罚款。根据《河南省汝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该区域施工范围属于其他无立木林地,没有破坏林木;另该范围内不属于耕地,不存在毁坏耕地,破坏林木的行为。巡查时未发现运土车辆,但现场确有运土痕迹,运土车辆沿小河滩行驶,将白土运出现场,未造成尘土飞扬情况。5月31日晚22时55分,汝阳县110联动办接到诉求人称三屯乡新建大队陡沟村有工地非法开矿拉土,6月1日国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白土盗采点巡查,未发现机械与人员,6月4日上午国土部门对5月31日举报情况进行了回复,同时与诉求人进行了电话联系沟通,诉求人对国土局已采取的措施表示满意。

  汝阳县政府6月6日组织现场调查,该非法盗采场地已平整复垦,违法采矿点已取缔到位。

  问责情况:无。

  四、濮阳市经开区 D410000201806040065

  反映情况:濮阳市经开区中原路与兴濮路交叉口建业一号城邦旁边,多家化工厂和农药厂经常夜间偷排,气味难闻。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经开区管委会接到交办单后,迅速传达落实省、市中央环保督察协调保障工作组要求,由区环保局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办组,立即对交办的问题展开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濮阳市是河南省重要的石油化工城市,因油而建、因油而兴,化工企业是濮阳市支柱产业。目前濮阳市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共202家,涉及化工、炼油、能源、轻工、石化、医药等行业,主要分布在开发区、濮阳县、范县和工业园区等化工产业聚集区内,基本达到了园区化管理。

  群众反映的气味难闻问题,应该是指化工厂排放出的挥发性有机物及部分涉及二氧化硫、氨和氯气等造成异味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个别时间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化工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因子复杂,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排放因子在不利扩散条件的静稳天气下,挥发性有机物在大气中积累叠加反应,形成异味。二是个别化工企业管理不严、设备老旧、物料跑冒滴漏、超标排放等问题。尤其是距化工区较近居民,对这些异味反应强烈。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及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要求,濮阳市加大了对工业排放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治理力度,针对无组织排放问题,濮阳市全面推进泄露监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管理,使企业最大限度减少排放量。对于超标排放,采取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出动环境监测车进行流动监测等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企业违法行为,企业基本做到了达标排放,工业异味明显减轻。

  一是切实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企业跑冒滴漏、偷排超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零容忍。2017年,全市环境执法检查企业9000余家次,关停取缔违法企业785家,立案处罚362起,处罚金额1583.8万元,移交公安部门29起,追究刑事责任9人。其中,仅涉气立案处罚192起,罚款591.5万元。

  二是着力解决开发区异味扰民的突出问题。开发区化工园区距主城区较近,群众反映异味扰民问题最为集中。对此,市政府决定从规划入手,逐步解决化工围城。2015年7月,《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15〕45号)指出:开发区化工项目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到2017年,化工企业完成改造升级,关停并转重污染企业,部分企业实现搬迁。在2015年的“环保风暴”中,关闭污染企业29家,2017年搬迁了1家企业的生产线,2018年,计划再搬迁2家企业。同时,现有化工企业也不断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投入,2016年以来,已累计投入7亿多元用于废气治理。

  三是强力推动化工企业的达标减排工作。自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响以来,2016年濮阳市完成了32家化工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经第四方公司对企业验收,均做到达标排放。2017年将治理范围由化工企业扩展到石化、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共计138家企业完成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同时,制定了夏季错时生产方案,每日8:00-18:00时停止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处理及整改情况:今年以来,濮阳市强力推进新型化工基地建设,打造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平台;出台了《全市化工企业推行“红黄蓝绿”标识制度的实施意见》,着力推动濮阳市化工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为高质量项目腾出更多环境容量。

  一是大力推动各化工企业绿色发展。坚持环保节能优先原则,推动化工行业健康发展。对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和全市范围内不在化工区的化工企业,按照“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提升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进行“红、黄、蓝、绿”分类标识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大能力建设。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控能力建设。2019年3月底前,实现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在线监控全覆盖,初步构建起监控体系,确保各企业排放情况能得到有效监控。三是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及废气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严格追责,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

  濮阳市将以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下大力气逐步解决化工厂异味扰民问题。

  问责情况:无。

  五、濮阳市范县 D410000201806040146

  反映情况:濮阳市范县杨集乡后街村,村里100多亩的养鱼池边上建了一个冷冻厂,主要加工鸡胗和鸡肠子,在生产过程中将废水排入养鱼池内,池水发臭气味难闻,并且生活用水也被污染。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信访人反映的是范县后街冷冻厂,位于杨集乡后街村村东,有营业执照,无环评手续,主要收购鸡胗、白条鸡后进行冷冻存储。2018年2月份该经营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冷库南侧新建了约40平米左右的厂棚,用于收购屠宰鸡厂未经清洗的鸡胗(不清洗鸡肠子),经自行清洗后进行冷冻存储,在清洗过程中有少量废水产生,无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冷冻厂建设地点周围主要是后街村居民,在该厂南侧临墙有一约3亩大的废旧坑塘,坑塘里长满芦草,目前已无废水。杨集乡的饮用水全部来自陈庄镇水厂的安全饮用供水,不存在饮用水被污染的问题。

  处理及整改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杨集乡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将冷冻厂清洗鸡胗的厂棚进行了断水、断电;二是拆除并清理了清洗鸡胗的设备及其相关用具;三是对冷冻厂清洗鸡胗的厂棚进行了拆除,并将地面进行清理;四是责令该冷冻厂停业整顿并完善相关手续。

  问责情况:中共范县杨集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杨集乡杨集管区主任李率民谈话提醒处分,给予后街村网格长赵忠付党内警告处分。。

  六、濮阳市濮阳县 D410000201806050042

  反映情况:濮阳市濮阳县梁庄乡保安村,有一家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通过暗管流入附近东500米的河沟里,同时也污染地下水。投诉人希望取缔该厂。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人举报的是濮阳市尚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手续齐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未做到全部密闭,废气处理设施无法完全收集生产时产生的废气,存在废气漏排现象,未发现通过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现场有一原养殖场的废弃管道,现场已拆除,按照该公司生产工艺不产生生产废水。

  处理及整改情况:目前,已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

  问责情况:无。

  七、濮阳市华龙区 D410000201806050062

  反映情况:濮阳市华龙区上游濮水河,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将废水直排下游马颊河,造成河水发臭发黑,气味难闻污染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举报内容不属实。2018年6月6日,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接到转办件后,迅速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成立由党工委委员王庆如任组长,区环保局、水利局、市政局和有关办事处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与配合下,对转办的问题展开调查,经调取濮水河经开区段(人民路桥断面)近三个月的监测数据显示,濮水河经开区段河水水质为Ⅴ类。

  从2012年开始,濮阳市政府成立河道治理指挥部,集中整治城区河道,其中濮水河为整治重点。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封堵经开区段向濮水河排污的工业企业的废水排口,到2014年6月底已完成封堵工作,共封堵8个企业污水排口,企业污水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于濮水河无补充水源,2017年4月11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将中原大化煤化工处理达到地表V类水质的尾水引入濮水河,作为濮水河活水循环用水。截止目前,濮水河经开区段合法排口共计23个,除保留中原大化煤化工2个工业排口(其中1个未使用)外其余为20个市政雨水排口和1个自来水公司反冲水排口。目前根据濮阳市河长制办公室的要求,市、区、办事处、村均设有各级河长,每天进行巡河,发现违法排污口后立即进行封堵,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濮水河两岸雨水排口均设置有阀门,平时雨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当夏季城市降水量达到10毫米以上时,市政部门需打开濮水河雨水排口阀门进行城市排涝,打开阀门后雨水管网内长期积存的废水会随着雨水进入濮水河,短时间内影响濮水河水质。

  从2012年河道整治开始,濮阳市政部门完善了西部工业区雨污水管网建设,实施雨污水分流,建设了工业区直通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线。从2013年4月以来,工业区废水全部排入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2017年3月,濮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要求涉水工业企业进行了规范化整治,目前工业企业已完成厂区内雨污水明标管理并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进一步加强了环保部门对涉水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处理及整改情况:举报不属实。为进一步改善濮水河水生态环境,濮阳市委、市政府计划分两期对濮水河淤泥进行清理,目前一期项目3.5公里河段(濮水河进水闸—华安路桥)河水已抽干,正在实施清淤作业,计划工期30天,6月底前完成。二期项目5.7公里河段(华安路桥—戚城闸)避开主汛期7-8月份过后开工,计划工期30天,10月底前可全部完工。届时可还全市人民一个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濮水河。

  问责情况:无。

  八、南阳市唐河县 D410000201806030141

  反映情况:南阳市唐河县大河屯镇法云寺村,牧原三厂养猪污水直排,顺着村边的自然沟排入唐白河,污染河水,该情况已经持续一年多了。

  调查核实情况:群众举报的南阳市唐河县大河屯镇法云寺村牧原三厂,位于唐河县大河屯镇法云寺村,2015年4月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河南省环保厅批复(豫环审(2015)138号),按报告书的要求,粪便污水处理工艺:机械刮板→固形物(制有机肥)→废水、猪尿→集水池→水解调节→厌氧反应器→沼气(食堂做饭、火炬点燃)、沼液→沼液中转池→沼液暂存池→农灌浇地,实现零排放。该厂占地265亩,年存栏母猪7584头,后备保育猪1440头,后备育肥猪2400头,总投资5295.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1万元。厂区建设分为三部分:养殖区、治污区和生活区。2016年11月建成并通过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宛环审(2016)250号)。

  处理及整改情况:6月5日现场调查时,治污设施建设与环评要求相符,运行正常,既没有发现废水外排,又无发现粪污水顺村边自然沟直排现象;自然沟大部分地段干涸,少部分低洼段有积水。同时调阅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牧原三厂的现场监管记录,没有粪污水直排的记录。再者,自然沟与泌阳河相距20公里左右,只有在汛期,该自然沟的水可能会流入泌阳河,平时该自然沟是干涸状态。所以信访人反映粪污水直排唐河一年多的情况不属实。

  问责情况:无。

  九、周口市郸城县 D410000201806030043

  反映情况:郸城县吴才镇大章大队于洼大闸向南300米处,黑河连续几年抽沙造成河床大面积塌陷。于洼大闸以北300米处李冠河与黑河交叉口河床也大面积塌陷。每年7至8月份因上游排放污水导致河内鱼、虾死亡,河水污染严重。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举报反映的郸城县吴才(应为“台”)镇大章(应为“张”)大队,“于洼大闸向南300米处,黑河连续几年抽沙造成河床大面积塌陷”问题,通过勘察勘测,未发现河床塌陷。在2014年4月28日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巡河时,曾发现有一艘非法采砂船(短暂采砂),水利部门当即进行了打击制止,并进行销毁处理。之后未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于洼大闸以北300米处李冠(应为“贯”)河与黑河交叉口河床也大面积塌陷”问题。2012年上半年曾有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当时接到群众举报后,郸城县立即组织联合执法队对此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当场销毁抽砂船1艘,控制了非法采砂当事人,停止了非法采砂行为,之后未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关于群众反映每年7至8月份上游排放污水导致河内鱼虾死亡,河水污染严重问题,在2016年8月10日,县环保局曾接到《关于李贯河李楼乡张楼村河段在9日下午约5时,上游淮阳代集提闸放水,水质变坏,造成其在河道内养殖的部分鱼死亡》的举报,当时周口市、县环保部门对反映情况实地调查,排查、监测综合分析,结论为汛期淮阳县代集闸放水,冲击河床造成河段内底泥混入水中,局部河段内溶解氧下降,COD、氨氮略高,整体水质未发生变化。2016年至2018年市、县环保监测部门连续对李贯河水质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水质项因子均不超标。

  处理及整改情况:接到本次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群众举报后,调查人员再次现场对吴台镇于洼闸至上游淮阳界代集闸李贯河进行全面排查,结果显示,郸城辖区内河段周边未发现污染企业及入河排污口,调查走访沿河村庄居民河水无污染情况,同时,对该河段水质进行取样,经监测化验水质各项因子均不超标。

  问责情况:无。

  十、周口市商水县 D410000201806020023

  反映情况:商水县化河乡213省道垃圾无人清理、臭气熏天;后郭村焦黄路附近,村民养殖户污水直排问题。

  调查核实情况:(一)关于化河乡S213省道垃圾污染清理,臭气熏天问题。经查,2018年之前存在垃圾无人清理问题,2018年元月开始,商水县实施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垃圾乱倒问题开始得到逐步解决。化河乡垃圾清运工作已于2018年4月10日全面移交深圳市华茂清洁管理有限公司,接到群众反映问题之前,化河乡陈年垃圾已清运完毕,化河乡213省道垃圾无人清理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二)关于化河乡后郭村焦黄路附近,村民养殖户污水直排问题。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后郭村焦黄路附近有3家散养户,存在污水偷排现象,加上雨污不分,造成生产排水沟污染。

  处理及整改情况:一,关于化河乡S213省道垃圾污染清理,臭气熏天问题。下一步,该乡将监督并协同保洁公司加大清运力度,增加清运频次,确保垃圾日产日清。二,关于化河乡后郭村焦黄路附近,村民养殖户污水直排问题。专案组会同当地政府立即采取相关措施:1.对养殖业主严肃批评教育;2.立即封堵排污口;3.抽运污水到污水处理厂处理;4.组织对沟渠污染物进行全面清理;5.对一级网格员进行诫勉谈话;6.对养殖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下一步商水县畜牧局将联合环保局、化河乡政府对整改不到位,环保不达标的散养户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问责情况:经商水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化河乡党委书记高永强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化河乡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给予化河乡乡长贾洪涛诫勉谈话;给予化河乡武装部长靳豪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化河乡后郭村村主任郭新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畜牧局局长王玉斌诫勉谈话,并全县通报,县畜牧局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给予畜牧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苏兆海诫勉谈话,写出深刻检查;给予化河乡畜牧站站长史彩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商水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杨勇行政记过处分。

  十一、周口市商水县 D410000201806020046

  反映情况:商水县姚集乡范楼行政村有很多养殖户,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该问题村里已逐级上报,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处理

  调查核实情况: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范楼行政村共有养殖户34户,均为散养户。其中:养猪23户、养鸡11户。2018年4月16日,姚集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向34户违法养殖户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截止目前,已关停6户,其余正在整改中。

  处理及整改情况:6月3日,商水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畜牧局、环保局和姚集镇政府对范楼村养殖户污染问题联合进行调查处理,联合调查组对所有养殖户进行了集体教育,封堵了所有排污口。对排入沟渠的污水,已组织抽污车进行清运。同时,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全镇所有养殖户必须在一个月内建成沉淀池和标准化晾晒棚,严格落实“三防、两分”措施,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养殖户全部予以取缔。

  问责情况:经商水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姚集镇党委书记王宾党内警告处分,并全县通报,姚集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给予姚集镇镇长曹辉诫勉谈话;给予姚集镇宣传委员副镇长郭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停职检查;给予姚集镇兽医站站长邓先辉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姚集镇范楼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网格长赵玉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姚集镇范楼行政村村主任、网格员赵红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姚集镇范楼行政村村文书、网格巡查员范铁刚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驻马店市上蔡县 D410000201806030074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张李村大张庄,第一道街西头马路上臭水沟形成3年之久,气味难闻,一直没有相关部门治理。

  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群众反映“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张李村大张庄,第一街道西头马路上臭水沟形成3年之久,气味难闻,一直没有相关部门治理”问题。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上蔡县塔桥镇张李村大张村位于塔桥镇塔桥集北,所反映臭水沟为村内主街道路中央积水,主要形成原因为路两侧住户房屋外地基加高、延长,导致路面积水无法排入道路两侧的下水管道。

  处理及整改情况:

  1.上蔡县政府已责令上蔡县塔桥镇政府安排挖掘机、推土机,对该积水路面进行了改造处理,道路两侧各留50公分,50公分以外的除电线杆外任何杂物全部清除,并用推土机全部推平,保障道路平坦顺畅,目前,积水已全部清除。

  2.责令上蔡县塔桥镇政府于6月20日之前完成对该路段的整修硬化,彻底消除积水隐患。

  问责情况:无。

  十三、驻马店市驿城区 D410000201806040003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魏岗村小尹庄村民组,村民尹耀强、尹国军、尹耀武、牛贺喜破坏诉求人的林地,挖树卖钱,造成诉求人损失上百万至今未解决。

  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反映“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魏岗村小尹庄村民组,村民尹耀强、尹国军、尹耀武、牛贺喜破坏诉求人的林地,挖树卖钱,造成诉求人损失上百万至今未解决”问题。

  经调查,2016年元月上旬,牛贺喜等人为了开垦荒山,种植经济林木,用挖掘机将尹建伟承包林地内的树木挖出。尹建伟发现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牛贺喜挖了尹建伟35棵树木事实清楚,要求牛贺喜给予尹建伟经济补偿,但尹建伟坚持要求赔偿500万元,因双方商谈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无果。之后,乡村两级共同到市森林公安局反映该毁林事件。2016年3月18日,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作出处理:牛贺喜无证砍代35棵树木,处罚牛贺喜1800元,并责令其补种树木75株。尹建伟对此处罚决定不服,继续信访。2016年7月26日,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乡、村两级认为牛贺喜毁坏尹建伟荒山树林事实清楚,协商牛贺喜赔偿尹建伟8万元,同时荒地退还给尹建伟管理。但尹建伟坚决索要赔偿金500万元。因赔偿金问题乡、村多次组织调解一直未果。2016年11月9日,驿城区林业局调查结论认定:当事人信访事项主要是因林权纠纷引发的赔偿问题,由于信访人的过高赔偿要求得不到实现,故而反复向各级领导反映要求落实其诉求,根据调查情况,诉求人所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处理及整改情况:

  1.尹建伟坚持要赔偿金500万元,牛贺喜认为不符合实际,不接受。双方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经乡村两级多次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纠纷双方走司法途径解决。

  2.诉求人多次上访,因该案件已结案,根据《信访条件》之规定,胡庙乡信访办多次给诉求人送达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诉求人拒绝签字。

  问责情况:无。

  十四、驻马店市汝南县 D410000201806040047

  映情况:驻马店市汝南县新人民医院南侧有一家立马电动车工厂,喷漆过程中污染环境。

  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反映“驻马店市汝南县新人民医院南侧有一家立马电动车工厂,喷漆过程中污染环境”问题。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河南立马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内,正常生产,3条喷漆工段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省政院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三个污染防治设施排气筒出口进行喷漆有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第一个检测点位(三轮涂装工序东侧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检测项目VOCS,检测结果排放浓度41.4mg/m³;第二个检测点位(三轮涂装工序西侧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检测项目VOCS,检测结果排放浓度42.6mg/m³;第三个检测点位(二轮涂装工序北侧处理设施排气筒出口),检测项目VOCS,检测结果排放浓度11.6mg/m³。根据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表面涂装业排放执行浓度标准为60mg/m³。无组织排放检测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检测结果为0.02 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标准为2mg/m³)。根据监测结果,均达标排放。

  处理及整改情况:无。

  问责情况:无。

  十五、驻马店市汝南县 D410000201806020074

  反映情况:驻马店市汝南县东部25公里处宿鸦湖水质污染严重,原因是市区内多家化工厂、养殖企业将废水通过新河、汝河排入宿鸭湖,造成水质发黑、发臭。

  调查核实情况:1.关于反映“驻马店市汝南县东部25公里处宿鸭湖水质污染严重,原因是市区内多家化工厂、养殖企业将废水通过新河、汝河排入宿鸭湖”问题。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根据驻马店市环境监测站1-5月份对宿鸭湖水库的例行监测数据,31项常规检测指标均符合四类水质。驻马店市开发区排查中未发现有化工厂和养殖场废水排入两河道。

  2.关于反映“新河、汝河水质发黑、发臭”问题。经调查,群众反映新河水质污染问题属实。汝南县环境监测站于6月5日对宿鸭湖上游新河、汝河进行了现场察看,发现新河(汝河分洪道)上游水质观感发黑、发臭,水量较小。目前新河(汝河分洪道)水源主要来源于驻马店市开发区小清河,由于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区域工业园生产、生活废水因城市管网不配套,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站,直接排放小清河再进新河致使新河受到污染。群众反映汝河水质污染问题不属实,宿鸭湖上游汝河段未发现水质变黑、发臭的情况,水质监测COD、氨氮、总磷均低于国家标准。

  处理及整改情况:为解决新河污染问题,驻马店市政府在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建设驻马店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目前第四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已达60%,预计今年9月底进行设备安装调试。该厂建成投运后,纬四路以北区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全部进入进行处理,彻底解决新河的污染问题。

  问责情况:无。

责任编辑:何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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