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4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操作细则暨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7〕137号 时  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23〕7号),此文件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
操作细则暨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和
农业信贷担保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17〕1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操作细则》《河南省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更好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53个贫困县内,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与担保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贫困县政府,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三级金融服务组织),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公司)、省辖市(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为风险防控主体,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原则,建立全面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四条 贷前审查。

  (一)贫困户贷款。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对贫困户的身份信息、信用评级、贷款用途等申贷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并对申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贫困户不得重复申报(包括同一贫困户不得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复申报、贫困户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带贫企业贷款。乡镇金融服务站对带贫企业的申贷资料进行审核、推荐、公示;县金融服务中心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带贫企业标准,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推荐项目并公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贷前审查,重点审核商业模式、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带贫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带贫企业不得将已直接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贫困户作为带贫指标申请贷款。

  第五条 贷后管理。

  (一)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分别建立项目台账,及时更新相关项目管理信息。村金融服务部要跟踪了解借款主体的资金使用、生产经营和实际控制人家庭生活、健康等情况,对所有贷款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乡镇金融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贷款项目按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其中带贫企业全部核查,贫困户核查比例不低于30%,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更新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县金融服务中心每月汇总统计扶贫小额信贷余额,并于10日前通报各参与方,至少每三个月按比例进行一次现场抽查,其中对带贫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贫困户不低于10%,抽查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级政府,同时抄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

  (二)风险防控主体根据借款主体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情况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各方采取相应的贷后管理措施。

  1.借款主体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按正常程序和频率进行贷后管理。

  2.发生借款主体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健康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的,乡镇、村金融服务组织要及时通报上级金融服务组织和各参与方,增加贷后管理频率,密切关注借款主体的还款能力,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应对措施。

  3.借款主体发生未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形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金融服务中心和各参与方,由三级金融服务组织负责制定应对措施,督促借款主体偿还利息并出具还款计划。

  4.借款主体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改变贷款用途等行为的,由乡镇、村金融服务组织负责书面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金融服务组织;情节严重的,逐级通报县金融服务中心及各参与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主体还款意愿不强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各参与方一经发现应及时相互通报,并由县级政府牵头,以三级金融服务组织为主,其他各方积极协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等措施督促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三章 风险预警和化解

  第六条 风险预警。

  贷款到期前30天,风险防控主体对借款主体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借款主体,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运用风险缓释工具给予续贷扶持。

  (二)县级政府应设立扶贫小额信贷临时周转金,在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确因非主观因素或经营出现问题等导致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可利用临时周转金周转,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续贷。

  (三)对存在改变贷款用途未及时整改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县级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制定联合惩戒预案并告知借款主体,督促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配合。

  第七条 风险化解。

  贷款逾期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风险化解措施:

  (一)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经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审议后,符合条件的可协助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度过难关的,经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审议后,可追加贷款支持;贷款追加后,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不能超过5万元,带贫企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不能超过原授信总额。

  (二)催收和惩戒。对无法续贷的借款主体,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催收借款,并根据联合惩戒预案进行惩戒。

  1.组织催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向违约借款主体出具催收通知书。贫困户逾期贷款由三级金融服务组织负责催收,带贫企业逾期贷款由风险防控主体联合制定催收方案共同催收。

  2.联合惩戒。县级政府牵头,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对违约借款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章 风险分散与代偿补偿

  第八条 风险分散。

  (一)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和省担保集团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确定的风险分散机制,对缓冲期结束仍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含罚息),按约定比例分担风险。

  (二)县级风险补偿金是指为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专门设立的风险补偿金。县级风险补偿金由省农信担保公司作为统一托管机构,在托管银行统一开立专户管理。省农信担保公司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在省级银行中选择确定托管银行,并由省农信担保公司与县级政府指定的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指定部门)、托管银行分别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托管银行每月10日前向省农信担保公司和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发送银行对账单,及时反映资金扣划、利息收入、费用支出、账户余额等情况。

  (三)县级风险补偿金须在确定托管银行后10个工作日内划入托管专户,2017年首期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追加。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担保机构根据存入专户的县级风险补偿金数额,按照行业规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和放大倍数。

  第九条 代偿补偿。对缓冲期结束仍未能偿还的借款,启动代偿、补偿程序。

  (一)县级风险补偿金补偿。县级风险补偿金须严格履行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月5日前向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和省农信担保公司提交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县级政府指定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农信担保公司出具划款通知书,省农信担保公司根据划款通知书从县级风险补偿金专户直接划转。县级政府指定部门未按时出具划款通知书且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省农信担保公司从县级风险补偿金专户直接划转。

  (二)政府性担保机构代偿。

  1.对省农信担保公司参与项目形成的风险,省农信担保公司对自身及省担保集团应承担的部分给予代偿。

  2.省辖市、贫困县政府性担保机构对自身及省担保集团应承担的部分给予代偿。

  3.其他参与方按照约定分担比例自行代偿。

  (三)垫付补偿金。出现特殊情况,县级风险补偿金难以履行补偿责任时,对省农信担保公司参与的项目,由省农信担保公司先行垫付,先行垫付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拨的省级风险代偿补偿金。

  (四)垫付资金偿还。

  1.省担保集团偿还部分。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垫付后,每月5日前向省担保集团提交代偿偿还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省担保集团每月10日前将垫付资金偿还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

  2.县级风险补偿金偿还部分。省农信担保公司先行垫付后,于每月15日前向县级政府指定部门提交垫付资金偿还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县级政府指定部门于每月20日前向省农信担保公司出具垫付资金偿还划款通知书,省农信担保公司根据划款通知书从县级风险补偿金专户直接划转。县级风险补偿金未足额偿还部分,由省财政在办理省对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扣回,并用于补充省级风险代偿补偿金。

  (五)风险补偿。

  1.省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当年结算的方式,使用省级风险代偿补偿金对省农信担保公司、省担保集团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省级风险代偿补偿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省辖市、贫困县政府应设立一定规模的风险代偿补偿金,对本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所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代偿补偿金管理办法由同级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十条 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代偿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参与各方启动对借款主体的追偿程序。

  (一)风险熔断。对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和超过7%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新增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指标后,再恢复贷款发放。

  (二)评估整改。对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行政村数量达到30%以上(含)的乡镇,和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乡镇数量达到30%以上(含)的县,风险防控主体共同对乡镇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将该乡镇或县列为金融高风险区,并由县、乡镇实施整改。

  (三)诉讼追偿。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单独或联合省农信担保公司等相关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偿。

  (四)追偿返还。追偿收回的资金首先存入县级风险补偿金托管专户,扣除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后的余额再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第十一条 呆账认定及核销。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呆账认定、核销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办理。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第六章 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

  (一)贫困县政府。设立合理规模的风险补偿金和临时周转金,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牵头成立扶贫小额信贷清收小组,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逾期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三级金融服务组织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风险化解、逾期催收、追偿清收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将贷款回收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二)省扶贫办。牵头制定带贫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县级政府做好带贫企业认定工作;将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省对市县的脱贫攻坚考核体系。

  (三)省政府金融办。制定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考核办法,将代偿率、追偿率和代偿补偿及时性等风险防控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会同省财政厅、扶贫办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开展及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督促整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省财政厅。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筹措落实省级风险代偿补偿金和担保(保险)费补贴资金,督促指导县级政府建立县级风险补偿金,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公司等风险防控主体开放数据报送和查询权限,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加强风险预测预警。

  (六)河南银监局。加强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管。

  (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各方;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积极催收追偿不良贷款。

  (八)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强保前审查、保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催收追偿工作;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九)省担保集团。积极参与保前审查、保后管理、催收追偿工作,及时足额向省农信担保公司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返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的若干政策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完善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信贷担保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力度,助推扶贫小额信贷

  (一)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额与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挂钩

  为进一步加大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本文专指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支持力度,支持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全省53个贫困县提供不低于自身当年省级以上补贴险种保费规模20%的农业贷款保证保障额度,专门服务贫困县扶贫小额信贷融资工作。

  对贫困县保障额度内的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机构根据贫困县工作安排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不得附加条件或选择性承保。对扶贫小额信贷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实际发生的代偿,保险机构比照政府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分担比例承担代偿风险,不允许封顶赔付。以县为单位,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县政府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出具下一年度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障额度承诺函,保障额度以年度农业保险考核任务为准测算。

  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与贫困县政府对接,2017年年底前及早开办扶贫小额信贷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二)建立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情况季通报制度

  省财政厅按季度向全省通报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情况,包括应提供贷款保证保险额度、实际出单情况等。同时,通报保险机构参与我省脱贫攻坚工作的先进做法及不当行为等。

  (三)各贫困县应将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作为选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因素

  各贫困县在招标选定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时(含省辖市统一招标),应将保险机构通过提供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作为增值服务内容设计分值。对已招标选定保险经办机构且在攻坚期内再次招标的,也应充分考核其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开办情况。

  (四)将扶贫小额信贷农业贷款保证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绩效评价范围

  省财政将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评价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评选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其中,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将把保险机构参与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加大金融扶贫工作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强化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的责任意识

  金融扶贫是解决产业扶贫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有效方式,尤其是2017年以来我省探索的卢氏金融扶贫模式,以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建设为核心,构建了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贫困户信用评价、金融服务保障和产业项目发展长效机制,有效防控和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风险,改善了农业信贷担保的环境条件,为农业信贷担保事业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省农信担保公司要抓住金融扶贫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解放思想,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在支持金融扶贫工作的同时,不断扩大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规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适当调整政策性业务“双控”标准

  围绕全省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这一中心工作,结合我省金融扶贫实际需求,在财政支持金融扶贫政策有效落实、风险防控分散机制建立完善的情况下,省农信担保公司要适当调整政策性担保业务“双控”标准,在脱贫攻坚期内,将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贷款纳入政策性担保业务范围,政策性业务单户在保余额上限标准提高到300万元。

  三、放宽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

  龙头企业是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主体,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四优四化”要求,省农信担保公司要着力创新担保模式和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对发展前景好、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担保贷款规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收储和加工类龙头企业的在保余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

  四、优化担保业务流程

  省农信担保公司要简化工作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担保服务效率;在做好担保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县级政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金融扶贫工作会商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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