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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7〕118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  知

豫政办〔2017〕1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高效有序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和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9日

  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治理体系和应急防治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4.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4.4 科学应对,专业处置。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积极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辖市、县级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汇集、分析和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和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教育系统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灾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收集、报告工作,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做好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灾情损失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省级负担经费的保障落实,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威胁交通干线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机构做好A级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对地质灾害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和损毁通信设施的抢通恢复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震有关的地质灾害或由地质灾害引起的震动进行监测,并对地震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省军区:根据省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力量,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武警河南省总队:根据省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受灾区域损毁供电设备的修复,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郑州铁路局:负责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抢修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确保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2.3 专业应急队伍及职责

  建立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技术人员为骨干的省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完善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不断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的业务支撑和技术指导能力。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作为省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机构,负责全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工作;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应急值守、险情灾情统计、评估、趋势分析及信息报送工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调查等技术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

  发生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省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调查监测、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成。

  负责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军区、公安消防总队。

  成员单位由省公安厅、武警河南省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成。

  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4.3 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成员单位由省民政厅、灾害发生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的抢救,及时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治情况。

  2.4.4 调查监测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成员单位由省水利厅、环保厅、气象局、地震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对灾害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会商分析,为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5 安全保卫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由武警河南省总队和灾害发生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组成。

  负责设置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灾害发生区域人员;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2.4.6 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由省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公路抢通、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保障工作。

  2.4.7 新闻宣传组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基础上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区域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3.1.2 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县级政府要组织责任单位编制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将“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和受威胁人员手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人员熟悉掌握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险场地。

  3.1.3 地质灾害监测。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共享。

  3.2.2 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四级(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三级(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二级(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一级(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警信息发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级别达到三级以上时应在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媒体上向公众发布,并通过通讯网络向群测群防员发送。预警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3.2.4 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受灾害威胁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雨情、水情监测力度,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监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预警区域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做好抢险准备。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等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调整。超出24小时预警期,未再发布新的三级(黄色)以上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预警行动结束。

  3.3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要在4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续报。

  3.3.2 信息报告内容。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抢险自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指挥部立即启动I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超出我省处置能力,需要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省政府请求国务院派工作组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省辖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中、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省辖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2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省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安排部署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情况,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易地重建的,要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应急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

  7.3 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抢险、会商和通信等专业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4 通信保障

  各省辖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通信畅通。

  7.5 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掌握应急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7.8 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9 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28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附件

  11.1 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示意简图

  11.2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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