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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7〕66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7〕6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便利我省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不得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定限制迁入政策。(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省商务厅、公安厅、国税局、工商局、河南保监局负责)

  三、加强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省财政厅、国税局负责)

  四、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税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税局负责)

  五、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发展改革、环保、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等部门和保险经营主体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法归集和公示二手车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健全信用记录,逐级报送,及时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河南”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各省辖市、县(市、区)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国税局、工商局、河南保监局负责)

  六、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管理,定期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联合整治工作,严禁场外交易,严禁以拆卖零部件为目的收购黄标车和老旧车,严禁以倒卖至经济欠发达、偏远地区为目的收购黄标车和老旧车,严禁以套用车辆牌证为目的收购各类废旧车辆,严禁收购手续不齐全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车辆,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及时过户,消除监管盲区。对国家强制淘汰的黄标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得收购和办理交易手续。(省商务厅、公安厅、国税局、工商局负责)

  七、提高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支持保险公司加快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专属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河南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置换业务。(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九、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制定城市规划或商业网点规划时,要遵循方便交易的原则,按照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确保消费放心、交易便捷、服务完备。发挥二手车流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行业信息采集分析、流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服务行业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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