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enan.gov.cn 时间:2017-05-03 03:42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包括《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排查上报的3460个扬尘路段、6786个建筑施工场地、1267个道路施工场地、1232个市政施工场地、801个拆迁施工场地、602个水利工程施工场地等总计14148个扬尘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场地实施全面治理;7月底前全省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年底前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省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印发本地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在省环保厅5月组织排查的扬尘场地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对本辖区各类扬尘场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场地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攻坚治理阶段(7月10日至9月30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范围,对照治理标准,对施工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将现有清单中的扬尘场地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扬尘场地,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整改到位后要纳入常态化管理。省直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不达标的扬尘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地方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省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6786个建筑施工场地、1267个道路施工场地、1232个市政施工场地、801个拆迁施工场地、602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10688个施工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特别是对连霍高速河南段、京港澳高速河南段等改扩建高速区段和高铁在建区段等大型道路建设施工工地,要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2.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1)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2)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3)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3.责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负责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外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或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工地的监督管理;铁路部门负责高铁在建区段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二)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全省各地、各部门排查上报的3460个扬尘路段,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要将城乡结合部路段、外环路段等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基本要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扬尘污染;(8)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3.责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要予以查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外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其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三)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组织环保、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2.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3.责任落实。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各地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四)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针对排查上报的5599辆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染污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2.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违规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3.责任落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运输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设监管平台,实时监控。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等相关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把全省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表明全省治理扬尘污染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类似方式,向当地群众作出打好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庄严承诺,形成治理扬尘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强化监管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要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区域外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客货运场站、航运工程等施工工地和主管领域内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环保厅综合督导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工业料场等各类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等部门,要结合主管行业职责,在全省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检查活动。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推动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治理监管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造成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和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责令其停产停工整顿。

  (三)定期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将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县(市、区)名单。

  (四)严格奖惩问责。把攻坚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蓝天工程实施考核相结合、与下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相结合,与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相结合,对本系统目标任务完成好、污染物总量降幅大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地方,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和生态补偿奖励;对本系统目标任务完成差、污染物总量降幅小的部门或目标任务完成差、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地方,扣减其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对该地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财政扣款。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辖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省直相关部门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省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主要检查省直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行动方案、管理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调度通报和任务落实等情况,以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履职尽责、工作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并对以下情况和行为实施问责:

  1.对未制定本系统实施细则(行动方案)或监督检查方案,未认真组织本系统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活动,或本系统工作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相关领域扬尘污染问题反弹严重的省直相关部门,由省政府组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并在新闻媒体对该系统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2.对各类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弄虚作假,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当地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地方政府,由省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对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在追责的同时对该地涉气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并在新闻媒体对该地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扬尘场地基本情况清单

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切实遏制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持续抓好“调”,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决抓好“治”,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力抓好“关”和“停”,全面整治“小散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所有地方燃煤发电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60家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完成1435台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刚玉、玻璃制品等行业炉窑及59台砖瓦炉窑的废气提标治理;全面整治6463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关停、清退、淘汰2741家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组织302家钢铁、水泥、铸造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开展工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3.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依据国家和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国资委牵头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将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产能化解任务;各级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和环保执法监管,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二)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所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12月底前,所有地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照辖区内的超低排放改造电力企业清单,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督促电力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负责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采取停产、关闭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对不能按期实现超低排放的地方燃煤发电机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三)加强水泥粉磨站无组织废气治理。

  1.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时限,完成60家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治理任务。治理完成后要达到以下标准:生产车间全密闭并配备收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并配备覆盖、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厂区裸露地面要进行硬化,并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清所有水泥粉磨站企业名单,确保所有水泥粉磨站完成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对不能达标排放且拒不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关停。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水泥粉磨站的无组织废气综合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四)实施工业炉窑和砖瓦炉窑提标改造。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435台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刚玉、玻璃制品等行业炉窑及59台砖瓦炉窑的废气提标治理。耐材、石灰、有色金属冶炼、铝压延加工、刚玉、玻璃制品等行业炉窑的废气排放要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砖瓦炉窑的废气排放要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要求。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清所有工业炉窑企业名单,确保所有工业炉窑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按期完成提标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炉窑的提标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五)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6463家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照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同时,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6年12月底前,各省辖市辖区内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4.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要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5.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业、关闭。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又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6.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工业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开展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涉气工业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组织对重点涉气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六)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2016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2741家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2.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整治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七)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1.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对全省187家水泥、19家钢铁、96家铸造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铸造企业全部停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确保所有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或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同时,不再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要根据全省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指导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八)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高架源”企业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省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省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以解决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省“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月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县(市、区)名单。

  (四)严格奖罚问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业企业提标治理、“小散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按要求组织错峰生产的地方,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蓝天工程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省监察厅、环保厅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工业项目治理任务,工业企业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基本情况表

  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充分利用夏秋季节将冬季易发的燃煤污染问题提前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省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完成1924台3734.3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2801台8216.4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对全省2358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大幅减少各类燃煤污染;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各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区)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1924台3734.3蒸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拆改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区)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3.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在全市范围内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排放。鼓励其他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参照实行传输通道城市的做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负总责,要加强总体协调,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拆改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除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外,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确保达标排放。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非电行业2801台8216.4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所有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及其他大气污染严重的城市,可根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提前实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承担供暖等民生任务的外,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治理完成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定后,方可复产。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锅炉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工作,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2.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力争城市建成区及县城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同时,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所辖各县(市、区)散煤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摸底,分区域确定不同的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烧污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要加快推进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落实电价、气价补贴政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四)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购销和使用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的劣质商品煤。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供暖季结束,各地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辖区内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散煤销售点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散煤销售点进行详细排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各级工商部门要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五)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将城市建成区全部扩大为禁燃区,并强化禁燃区监管。

  1.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修订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省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充分展示我省治理燃煤污染的决心。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作出燃煤污染治理的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各项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环保厅负责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及高污染燃料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燃煤购销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三)定期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月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名单。

  (四)严格问责。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蓝天工程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省监察厅、环保厅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召集人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责任部门领导实施问责。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散煤销售点取缔、监管不到位,“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开展不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按要求划定,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奖惩。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对本方案所列及各地新排查发现的需拆改的燃煤锅炉,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拆改的,从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奖补;对本方案所列目标任务完成良好、工作推进有力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等工作任务的地方,将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附件:1.全省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表

     2.全省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表

     3.全省散煤销售点基本情况汇总表

  河南省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重点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为完成全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成15家石油炼制、159家石油化学、245家表面涂装、157家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完成304座储油库、5089座加油站、957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8119家规模化餐饮场所油烟治理,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VOCs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报的15家石油炼制、159家石油化学企业VOCs治理,分别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3.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运输工具。

  4.加强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

  6.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要逐步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7.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企业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报的245家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集装箱制造企业和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2008)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的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表面涂装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包装印刷行业VOCs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报的157家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重点整治范围为书及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企业。

  1.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

  2.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3.开展工艺废气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根据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重点包装印刷企业全部完成VOCs治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照本方案所列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四)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排查上报的304座储油库、5089座加油站、957辆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分别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要求。

  1.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完成VOCs治理,同时将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予以取缔。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作。

  (五)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各地排查上报的8119家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均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1.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2.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

  3.规模餐饮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自2016年11月1日起,所有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模餐饮企业,依法责令实施停业治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辖区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工作负总责,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规模餐饮场所的油烟治理,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省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省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各省辖市、县(市)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力度,对不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县(市)名单。

  (四)严格奖惩问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省政府将对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未按时完成VOCs治理、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餐饮油烟治理任务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其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蓝天工程年度考核内容,省监察厅、环保厅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执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未全面完成VOCs治理任务,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成员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情况表

  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污染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等有力措施,加强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同时,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管理,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筛查治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6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40.2941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20.9408万辆、老旧车19.3533万辆。

  (二)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措施

  (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彻底排查车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核准黄标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逐辆进行摸排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逐一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

  2.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灭失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无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注销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具体落实淘汰措施,办理注销业务。

  3.严格车辆拆解。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回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省商务厅负责加强拆解企业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实施限行禁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辖区全境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各地政府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禁行、限行措施;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各地鉴别确认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

  5.强化淘汰补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鼓励更换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车主主动或提前淘汰高污染车辆。

  责任落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出台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落实。

  (二)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

  1.加强检验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验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营运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检验机构人员责任。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出台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确保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省环保厅负责对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通报;省质监局负责对违规检验机构吊销或暂停检验资质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2.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查处与治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加强冒黑烟车辆筛查排查,重点筛查大型柴油运输车辆和公交车。凡发现冒黑烟车辆,现场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拼装车辆以及达到强制注销条件的车辆现场予以扣押,并强制报废拆解;对其他冒黑烟车辆暂扣行驶证,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限期对尾气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行驶,无法治理达标的依法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省公安厅负责出台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冒黑烟车辆检验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6年10月底前,研究试行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管理办法,同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措施。2016年年底前,对我省重点区域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局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检测标准,出台检测治理管理方案;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施工机械摸底调查。

  4.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省内销售。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国五车用汽油和柴油供应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印发销售国五汽车公告。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强化调度通报。全面加强调度通报,从2016年6月起,省公安厅每月30日前统计一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次月2日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上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3.加强奖惩问责。各级政府对机动车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严守监管职责、超额完成淘汰任务、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地方和部门在全省通报表扬,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未能认真履行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和机动车污染治理任务,造成空气质量急剧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和部门,在全省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附件:1.2016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黄标车淘汰任务表

     2.2016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老旧车淘汰任务表

  河南省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我省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有效解决多年来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严控秸杆焚烧、落叶焚烧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全省18个省辖市、157个县(市、区)、2433个乡镇(街道)、47556个村庄和104429个村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全省基本“零火点”目标,努力在全省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加快提高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今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全省平均达到85%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0%以上;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到最低限度,确保2016年年底前全省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工作步骤

  在全省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重点禁烧阶段为夏收、夏种(5月20日至6月30日)和秋收、秋种(9月5日至11月5日)时节。做到秸秆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一)筹备组织阶段(1月1日至5月19日、8月16日至9月4日)。召开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秆禁烧监管机构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禁烧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9月5日至11月5日)。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动员会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督导检查,确保禁烧全天候、监管全覆盖、查处无死角。

  (三)总结考评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11月6日至12月31日)。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兑现奖惩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牵头,利用新闻发布平台等多种形式,通过省各大新闻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充分展示省政府及相关省直部门,以及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以及有关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和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农办)、宣传部门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张贴标语、设立禁烧标牌、悬挂横幅、印发通告、发放明白卡等宣传手段,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途径,努力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美化家园”的舆论氛围。新闻单位要对各地秸秆焚烧行为进行曝光,并追根求源,追踪报道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直接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全面负责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层层制定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地定人,以火查人,严防死守,严厉处罚,严格问责,保证秸秆禁烧工作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

  省直相关部门要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做好本系统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推进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部门负责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和立项工作,更多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投入,负责落实相关财政奖惩政策;省环保厅负责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省气象局负责加强关键农时季节的气象预警,及时及早提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舆论宣传;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省监察厅负责督查和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消防系统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事件。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环保厅、气象局、公安厅、监察厅、消防总队、新闻出版广电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三)强化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根本途径。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落实和综合利用秸秆禁烧及财政支持和奖罚政策,努力从源头解决焚烧秸秆问题;大力促进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和商品化,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切实解决秸秆废弃、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保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三夏”、“三秋”期间,要积极组织人员成立秸秆禁烧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等,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全天候督导巡查。关键时期要全民动员、全体动员,昼夜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处置秸秆禁烧行为。对故意纵火焚烧秸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核实查处每一起秸秆焚烧事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业厅、公安厅、环保厅。

  (五)强化监测预警。各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三夏”、“三秋”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实行会商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支持。省环保厅、气象局要加强与国家环境卫星中心和气象卫星中心沟通联系,依据国家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情况,汇总公布全省秸秆焚烧火点数,及时通报各地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环保厅、气象局。

  (六)强化执纪问责。“三夏”、“三秋”期间,对全省首次出现着火点的地方,由省政府约谈着火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凡发现5个以上着火点的,由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约谈着火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凡发现10个以上着火点的,且着火县(市、区)数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属省辖市所辖县(市、区)50%以上的,省政府约谈省辖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以及着火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凡发现20个以上着火点的,且着火县(市、区)数较多、其比例超过所属省辖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的,省政府约谈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着火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对无视约谈效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不力,两次成为约谈对象的,将对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对发现30个以上着火点的省辖市和10个以上着火点的县(市、区),以及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空气质量急剧恶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由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全省通报批评,并在省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严守监管职责、禁烧措施落实到位、秸秆焚烧“零火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省主要媒体上宣传报道。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监察厅、环保厅、农业厅。

  (七)实施奖罚和通报制度。以环保部公布的秸秆焚烧着火点数和精确经纬度为依据,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一个着火点,由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财力50万元;扣拨资金除用于奖励秸秆禁烧工作开展较好的省辖市、县(市、区)外,其余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统筹使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要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和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对全省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处罚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实时通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附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秸秆禁烧责任制监管责任清单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做好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全省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圆满完成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期间,郑州、濮阳、许昌、漯河、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等9市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别编制各级别的具体企业限产、停产和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2016年7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同时,分别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燃煤发电企业限产清单并进行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工业大气污染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并进行备案;省公安厅负责督办各地公安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要求,划定限行区域,启动应急限行方案,编制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公路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省水利厅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预警标准,修订《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省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公别编制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各地要于2016年9月底前,将新修订的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同时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各地制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并督导落实;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郑州、濮阳、许昌、漯河、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等9市作为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区域,要按照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严格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此期间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照预警级别,执行高一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省级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要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同时,可根据本地大气污染实际,视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城市外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督查,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当启动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应急减排清单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地方政府和本系统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将督导情况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环保厅)存档备查。省监察厅、环保厅组织对各地政府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和省直有关部门督导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全省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省环保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九)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报省环保厅。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十)严格考核奖惩。省监察厅、环保厅根据各地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地、省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重点考核各地预案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公布报告、总结评估、清单编制等情况;考核省直有关部门现场督导、信息报告等情况。

  对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重污染天气得到大幅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特别是圆满完成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等重大政治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省主要媒体上宣传,在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空气质量急剧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全省通报批评,在省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暂停审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责令其通过河南电视台检讨道歉,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附 件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各地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向公众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Ⅳ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事发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裸露场地应进一步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藕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大气污染实际,强化以下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事发地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大减排力度,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并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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