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4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179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7年4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

  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

  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

  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

  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

  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

  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

  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

  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

  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

  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

  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

  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

  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

  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

  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删去第三条中的“营业税”。

  将第四条、第十二条中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解释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2.《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不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因修筑设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删去第十三条。

  4.《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15日省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删去第三十一条。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删去第二十条。

  6.《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删去第十二条。

  7.《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1999年4月21日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

  将第五条中的“省冶金建材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省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修改为“省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

  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8.《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删去第二十条第五项。

  9.《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

  删去第十九条。

  10.《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11.《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面积和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12.《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13.《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3年7月3日省政府令第153号发布)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1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运行防治设施处理(处置)污染物。

  删去第十八条。

  15.《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四款。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公司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16.《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23日省政府令第161号发布)

  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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