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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6〕84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3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豫政〔2016〕8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符合国家要求,体现河南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诚信制度,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省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省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鼓励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深入推进食盐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打造产销一体、股权多元的大型盐业企业。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打造面向全国的盐业全产业链电子交易平台,引领行业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减不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新的食盐生产场所,不得变相增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盐务局配合)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继续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盐务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

  1.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各级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

  2.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省盐务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和完善其盐业执法职能,加大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为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做好深化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和推动加强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辖市、县(市、区)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市、县级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4.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盐务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销售领域,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告知备案,列入我省食盐供应目录。省辖市、县(市、区)食盐批发企业可在供应目录中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盐务局配合)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盐务局配合)

  (八)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制定全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完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工业盐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省盐务局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厅配合)

  (九)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和生产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按照国家要求,在2017年1月1日前先由省盐务局负责完成5万吨政府食盐储备,并督导有关方面确保落实5万吨社会储备,其中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由省财政安排。2017年建立全省食盐政府分级储备制度,在5万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省辖市、县(市、区)食盐储备量。各省辖市、县(市、区)食盐批发企业要保障1个月销售量的食盐储备,可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各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盐务局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法对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施行行政许可,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依照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新制定的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制定河南省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资质审核细则,重新审查核定资质,依法颁发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及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公示。不达标者坚决退出食盐生产和销售领域,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回并注销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盐务局负责)

  (十一)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盐业协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责任单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盐务局配合)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和高碘地区未加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做好动态监控工作,及时调整碘缺乏病边远贫困帮扶范围。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盐务局配合)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盐务局配合)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产权多元、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充满活力。加强省内盐矿保护和开发,矿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监管,做好规划工作,为盐业做优做强奠定基础。鼓励和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尽快形成以我省为中心、以中原经济区为基础范围,辐射全国的产销一体化大型区域性龙头企业,成为全国盐业产销布局中的重要力量。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实施生产销售资源整合,组建盐业产销联盟。积极创造条件,适时组建大型盐业集团。实施互联网+盐业战略,打造中部最大、面向全国的盐行业全产业链大宗电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盐务局配合)

  (十五)加强政策支持。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事业性调拨和监测单位回归市场属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对2018年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市、县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提前积极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盐务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十六)完善省内盐业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对我省现行盐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进行清理和整合。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对《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促进和保障河南省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盐务局配合)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成立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的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八)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分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边远贫困地区碘盐财政补贴供应等方面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在国家及我省相关盐业政策法规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能,严格执行现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按时间节点完成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清理工作,放开食盐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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