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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豫政文〔2016〕118号 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6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豫政文〔2016〕118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8日

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63号建议的答复

豫政文〔2016〕118号

马文芳代表:

  您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低速电动汽车上牌上路、购车补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现状

  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产业起步于2010年,目前有生产企业近40家。2015年产能达到20万辆,产销超过5万辆。

  近几年,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省委书记谢伏瞻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呈报的低速电动车调研报告上批示:“要科学引导,规范管理,有序发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稳增长保态势若干重大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5〕30号)中,把发展低速电动车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从2012年起,河南省政府每年印发的全省工业项目行动计划中,都把发展低速车列为当年工作任务之一。

  (一)推动省财政积极支持低速电动车产业化生产。自2011年以来,河南省级财政在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同时,也把低速电动车产业纳入了支持范围。

  (二)支持河南省汽车协会成立低速车专家委员会。以省汽车协会为平台,成立了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运营企业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为河南省的低速车产业发展出谋划策,共破难题。

  (三)推动出台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汽车协会、高校、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出台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对企业的投资规模、研发实力、生产纲领、实施设备、制造工艺、售后服务等进行了规范,省内13家低速电动车骨干企业以行业联盟形式签订自律执行公约并向全社会发布,提高了准入门槛。

  (四)推动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低速电动车支持政策,在土地供应、资金引导、运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常规支持,洛阳、驻马店、开封、商丘、济源、许昌等地先后出台了《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管理试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速电动车的地位问题,有力促进了产业发展。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拟建立低速电动车合作示范区。在国家目前产业政策不明确、产业规范暂时难以统一形成的情况下,我们拟选定部分地区探索完善行业标准、产业规范、管理办法,积极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拟在开封、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商丘、信阳、濮阳、驻马店、济源等10个省辖市区域内,开展生产管理合作、产品标准合作、运营管理合作、市场管理合作、行业自律管理模式合作、创新研发合作等。在合作示范区内,全省拟统一发布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对企业生产规模、研发实力、实施设备、制造工艺、售后服务等设置一定的门槛,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不能生产,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销售,有效规范产业发展。同时拟规定低速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低速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这10个省辖市面积约占全省的53%,人口约占全省60%,低速电动车产量约占全省的70%。

  (二)拟建议省人大对电动车进行立法管理。目前正在积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请示全国人大就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法律依据进行明确,研究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授权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积极建议国家试点先行。建议国家可先在低速电动车发达地区(如山东、河南)搞试点运营,探索发展路径,总结管理经验,为制定产业政策做基础。

  (四)积极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鉴于汽车产业政策制定在国家层面,我们将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呼吁国家尽快研究出台低速电动车产业政策,早规范、早规划,形成有序发展、规模发展,避免乱象丛生。

  感谢您对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六处

          0371—65506508

  2016年7月28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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