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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豫政文〔2016〕146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4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豫政文〔2016〕146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8日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740号建议的答复

豫政文〔2016〕146号

唐祖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南水北调前期工程牺牲的民工请求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国后,我国优抚工作方面涉及民工优待抚恤的政策仅有两部:一是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的《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条规定:“凡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致残或牺牲者,均按本条例规定抚恤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参战以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限:(一)配合部队作战;(二)配合部队或公安部队剿匪;(三)在前线服担架运输等战勤;(四)在敌后进行武装斗争”。二是内务部1954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民兵民工因公伤亡抚恤问题的通知(节录)》(内优〔54〕字第87号)规定:“不属于战勤任务如治河、打坝、修堤、筑路、护路、修桥、运送公粮、看守仓库、维护治安、猎取野兽、防火等发生事故伤亡者应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一)凡属省、县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去参加经济建设工程(如水利、交通、铁路等工程)的伤亡抚恤问题,应由其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综上所述,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为南水北调前期工程牺牲的143名邓县民工”不属于优抚工作对象,没有相关的优待抚恤法规政策。

  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通过跨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工程,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过程中,邓州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当时的补助情况从今天看来相对有限,这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国情所致,但邓州人民为南水北调工程做出的贡献,为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做出的巨大牺牲,必将为历史铭记。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农、林、牧、渔和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三处

          0371—65900187

  2016年10月10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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