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179号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
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6〕17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省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大力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着力解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相对薄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南省消防条例》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大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修编完善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一)修编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地要将城市、建制镇消防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范畴,及时组织编制和完善。2016年,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省辖市、县(市)、全国重点镇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城乡消防规划修编工作,正在修编或即将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省辖市、县(市)、全国重点镇要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完成城乡消防规划。2017年,建成区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的建制镇全部编制消防规划,其余建制镇在总体规划中设置消防专篇。

  (二)强化城乡消防规划实施。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消防规划近期实施内容的滚动编制机制,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在基础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时序等方面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确保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等建设用地纳入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每年对本地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于12月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

  三、加快推进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

  (一)加强消防站建设。各地要依据消防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和灭火救援任务量等需求,科学安排年度消防站新建项目。增建标准消防站有困难的老城区、商业密集区、大体量大空间建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要因地制宜地增建小型消防站。加强供水消防站建设,其中郑州市不少于4个,洛阳市不少于2个,其他省辖市不少于1个。2016年至2018年,全省补齐消防站“欠账”,共建成特勤及一、二级执勤消防站和小型消防站262个,按年度分别为91个、101个、70个,确保2018年年底全省消防站数量达标。

  (二)推进消防训练基地建设。2016年,洛阳市、安阳市、鹤壁市、三门峡市消防训练基地建成投入使用;2017年,开封市、许昌市、南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漯河市、商丘市、信阳市建成消防训练基地。大力加强模拟训练设施建设,郑州市建设高层、地下火灾扑救模拟训练设施,洛阳市建设石化火灾扑救模拟训练设施,安阳市建设大型综合体火灾扑救模拟训练设施,许昌市建设大跨度大空间火灾扑救模拟训练设施,驻马店市建设水域救援模拟训练设施,其他省辖市结合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建设相应模拟训练设施。

  (三)抓好消防装备建设。特勤和一级消防站完成“四个一”(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具有救援功能的举高类消防车和1辆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的灭火救援车辆装备基本作战单元体系配备;加强远程供水系统、多功能抢险救援模块及大功率拖车炮等高精尖车辆装备和工程机械配备;所有消防站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达到部颁标准,各类抢险救援器材按标准配齐,灭火药剂储备能够满足现实需求。2016至2018年全省新购各类消防车分别不少于211台、197台、142台。

  四、强化市政消防供水和消防车通道建设

  (一)加大市政消火栓补建力度。对已铺设市政给水管道的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道路,各级城建(水务)部门要结合辖区市政消火栓“欠账”情况,制定补建计划,加快建设进度。2016年、2017年全省应分别补建市政消火栓5972个、4527个,2017年基本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实现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健全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保养机制,明确建设、市政、供水等部门职责,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完整好用。

  (二)同步建设市政消防水源。各地要结合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市政消防水源,确保不欠“新账”。对宽度超过60米的市政道路,要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市政消火栓;对无市政集中供水或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要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对规划区内有可利用天然水源的,要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三)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各地城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道路网结构和建设计划,优先打通断头路和拓宽巷道,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车回车场地、保留消防车作业面,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障,提高道路对大型消防车的通行、承载能力。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五、强力推进消防通信设施建设

  (一)推动消防指挥中心建设。省辖市要升级完善消防指挥中心,与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配备消防卫星通信指挥车和无人侦查机。单独受理119报警的县(市、区)要建设消防指挥中心,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纳入统一调派和指挥体系,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调度指挥系统、政府应急指挥系统对接,2016年、2017年分别完成县级消防指挥中心建设任务的30%、100%。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保障消防无线通信频谱和消防通信基站布局满足灭火救援通信指挥要求,通信管理部门、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优先向消防部门提供灭火救援专用通信链路和信息服务支撑。

  (二)加强消防通信基础网络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建设消防有线、无线、卫星和计算机通信基础网络,覆盖至辖区所有公安现役和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省辖市建设边界接入平台,将消防指挥调度网延伸至各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完成网络延伸任务的30%、60%、100%。

  (三)强化消防通信业务系统建设。规划、市政、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地理信息和建(构)筑物、消防水源、道路监控等信息资源和应用开发接口;各地要将消防管理纳入“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等城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社会消防管理中的作用,实现城建、规划、供水、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建立消防工作齐抓共管机制。鼓励各地由政府统筹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火灾报警等消防安全防控信息化水平。

  六、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

  (一)明确乡镇(街道)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组织具体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明确1名在编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指导所属专职(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做好消防工作。2016年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按要求配齐专门消防工作人员。

  (二)建立村(居)委会消防组织。各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至少明确1名消防安全协管员,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可以设立专门的消防工作办公室。2016年所有行政村(社区)按要求配齐消防安全协管员。

  (三)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能。各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的消防培训,加强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每年对其日常监督范围的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七、大力加强乡镇政府专职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

  (一)加快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步伐。依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2016年全省建成72个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1个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从2017年开始,对未达到标准的一、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所有乡镇专职消防队实行轮班制,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班在位专兼职队员不少于10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班在位专兼职队员不少于5人。专职消防队员作为所在地乡镇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成员,纳入消防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做好执勤训练工作的同时,定期深入辖区组织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查改等工作。

  (二)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各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消防组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和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消防职责。2016年,所有街道社区、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50%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成微型消防站;2017年,所有街道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成微型消防站。

  (三)推进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除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外的乡镇要依托治安巡防队建成有人员、有装备、有站舍、有经费的志愿消防队,配齐不少于8名消防员(专职消防员不少于2名),配备1台小型多功能消防车、1辆消防摩托车;常住人口超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要建成有4名以上志愿人员和有手抬式机动泵、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等基本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2016年、2017年上述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建队率分别达到80%和100%。

  (四)完善保障措施。加大对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足额保障。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依法申请登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八、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及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比重。要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内容,并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全面纳入城镇化统计工作和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相应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站、消防水源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部门要对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提供政策支撑,财政部门要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强化综合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困难地区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要随着当地财力的增加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四)严格督导考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重要内容,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逐一考核,严格奖惩。

  附件:1.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分解表

  2.城市消防站消防车辆购置任务分解表

  3.县级以上城市市政消火栓“还账”任务分解表

  4.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分解表

  5.乡镇志愿消防队建设任务分解表

  6.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7.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当前页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