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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152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15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国土资源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按照《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把新增产能土地供应关口

  落实“产业政策要准”和“去产能”的要求,推行差别化、精细化管理。省、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具体实施征收的,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相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可在审批其他项目用地时使用,需国土资源部解除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关系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解除;已具体实施征收土地、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项目不再继续建设的,土地可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

  二、严格新增产能矿业权审批

  自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予以保留;停止引导退出煤炭企业的煤炭资源及其深部铝土矿资源配置;未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并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告,不受理煤炭企业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三、盘活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土地资产

  按照自愿原则,由关闭退出煤炭企业自主选择处置方式。

  (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对产能过剩企业退出后的国有土地,可交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收回后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按照市、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设立的规划设计条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企业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对产能过剩企业划拨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经市、县级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要求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进行转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使用权人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简化关闭退出煤炭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程序

  煤炭企业关闭退出的,作为采矿权价款退还依据的储量报告(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可代替采矿许可证注销需提交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当地政府出具的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证明,可代替采矿许可证注销需提交的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关闭退出煤炭企业依据当地政府在当地媒体发布的关闭煤矿名单公告,作为采矿权价款退还依据的储量报告(储量动态监测报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和当地政府出具的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证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规范关闭退出煤炭企业矿业权价款退还程序

  根据关闭退出煤炭企业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对已关闭退出煤炭企业矿山名称、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下发前,属国土资源部收缴价款的,由关闭退出煤炭企业依据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核实意见,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退库申请;属省国土资源厅收缴价款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将核实意见报省财政厅。在财建〔2006〕394号文件下发后,对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对退还申请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配合省财政厅向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提出退还申请;对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六、加强关闭退出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政策性关闭退出煤矿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参照责任人灭失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已缴存的保证金,由矿山企业所在地政府统筹使用,统一用于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所在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认识,履责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职责作用,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二)积极主动,配合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协调,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配合、衔接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

  (三)精准施策,服务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既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区分情况,建立台账,精准施策,依法合规,有序推进;又要密切关注工作动态,细化工作责任和时限,制定推进措施,提早介入,跟踪服务,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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