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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123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豫政办〔2016〕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实现到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也是实现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之年。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重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推进各项政策落实,积极探索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医改模式,建立可遵循的机制,形成可复制的模板,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为实施“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为建设健康中原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2014〕67号)要求,每个县(市)政府办好一所综合医院、一所中医医院,并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复评。采取督导检查、通报讲评等措施,强化各项政策落实。(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管理局参与。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在洛阳、焦作、濮阳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新增三门峡、鹤壁、漯河3个试点城市,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达到6个。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工作,建立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研究起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中医管理局参与)

  (三)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制定关于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巩义、兰考、安阳、息县、郸城、中牟、宜阳、郏县、睢县、泌阳等10个县(市)开展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各试点县(市)要突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域医疗联合、“369人才工程”、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基层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等6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谋划、设计综合改革方案,创新机制,破解难题。同时,统筹推进改革药品供应保障、医师多点执业、加快社会办医、分级诊疗等综合改革。通过县域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形成分级诊疗、有序就医格局,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各试点县(市)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一步,先见成效,先出经验,形成我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综合医改升级版模式。同时,在焦作市启动市域综合医改试点。(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中医管理局参与)

  (四)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省、市、县级分别制定并实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五)健全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试点城市要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要与医保支付、医疗机构控费等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管理局分别负责)

  (六)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三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教育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七)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省中医管理局参与)

  (八)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鼓励试点城市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公立医院院长的绩效工资可由政府办医机构确定。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设定全省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6年8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省辖市、县(市)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列出具体清单,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管理局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

  (十)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省中医管理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

  (十一)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群众获得感。试点城市在三级医院推进日间手术,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残联参与)

  (十二)将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纳入本地住房保障范围,切实予以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加快开展分级诊疗试点。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3号),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在郑州、洛阳、焦作、濮阳、三门峡、鹤壁、漯河以及县域综合医改10个试点县(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管理局和试点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试点省辖市、县〔市〕残联参与)

  (二)开展居民健康签约服务试点。总结推广焦作、新密建立“签约医生+服务团队+支撑平台”模式,开展居民健康签约服务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在洛阳等6个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巩义等10个综合医改试点县(市)以及新密市,开展城乡居民健康签约服务试点。到2016年年底,城市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内容、管理方式和保障机制,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管理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四)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区域医疗联合、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城市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制定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文件,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50个疾病临床路径的要求,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一)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提升。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逐步与外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国家要求,推动基本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工作。研究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密切关注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高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出院时同步即时结报,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功能和作用,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大病保险的政策红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各省辖市、县(市、区)规范开展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总工会、残联参与)

  (三)积极做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指导焦作市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试点工作,力争走出一条利用商业保险功能、发挥政府作用、为因病致贫群众解困的可持续发展路子,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出台省级层面政策。支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出院即结报。(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保监局负责)

  (四)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广宜阳县、息县等成功经验,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将日间手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省中医管理局参与)

  (五)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根据国家安排,2016年6月底前完成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2016年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省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参与)

  (六)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充分发挥其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员工购买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增强个人医疗保障。(河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继续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积极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进一步推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工作。(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四)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开展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分别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参与)

  (五)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制度。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重大新药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加快我省医药产业发展。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积极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省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厅负责)

  (六)加强药品流通体系建设。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不同信息系统对接。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两票制”和医务人员激励机制等之间的联动机制,综合施策,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大力度,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整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一)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二)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监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三)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扎实推进基层卫生“369人才工程”。继续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细化分解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抓好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基层骨干医师培训、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城乡医院对口帮扶支援等9项行动计划的落实,不断破解基层卫生人才匮乏的问题。(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二)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中医管理局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支持医学院校加强儿科、精神医学、助产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推进高等院校儿科医学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专业倾斜、开展县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毕业生数量和岗位需求,规范化培训儿科住院医师。加大老年医学、康复、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创新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机制。(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中医管理局、残联负责)

  (四)制定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细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残联参与)

  (五)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二)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县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中医管理局负责)

  (三)加强健康促进工作与教育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残联负责)

  (四)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整合。(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负责)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与业务协同。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管理局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统计局参与)

  (二)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提供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管理局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统计局参与)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医院建设。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数字化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豫卫办〔2014〕47号)要求,继续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深入推进数字化医院建设与评审工作,有效提升二级及以上医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四)按国家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一)抓好社会办医政策落实。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落实情况督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商务厅、中医管理局参与)

  (二)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鲶鱼效应”,搞活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方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或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促进中医药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省中医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支持各地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管理局负责,省商务厅、残联参与)

  (五)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医疗旅游。(省卫生计生委、中医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深化医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医改工作,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强化督查和问责。(省医改办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医改宣传等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规范就医行为。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努力提炼可复制推广的改革模式。加强对三医联动及公共卫生等重大政策问题研究。推进科技与医疗协同,进一步完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重大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加强医改科技支撑。(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时间进度

1

编制“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规划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底前

2

编制省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
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底前

3

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
点指导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底前

4

制定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
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医改办

2016年12月底前

5

制定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
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卫生计
生委、财政厅

2016年12月底前

6

制定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整合的实施方案

省医改办

2016年12月底前

7

完成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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