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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90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6〕9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河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实施方案

  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是标准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存在的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交叉重复矛盾和超范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所有现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涉及省质监局负责管理的消防、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等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省质监局和省环保厅联合管理的环保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的食品安全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省质量强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之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三)试点引领,点面结合。在不影响总体进度的情况下,可选择典型领域先行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的引领作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改进整合精简的组织实施工作,点面结合,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整合精简结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审核有关部门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报领导小组确定。

  (二)专家咨询组。设立专家咨询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为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由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畜牧局、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依据本方案制定部门内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四)协调机制。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准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领导小组协调。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5月)。

  1.成立组织机构。省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家咨询组,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和专业组。

  2.摸底调查。省质监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对于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统一上传至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清单和责任部门。

  4.培训工作人员。省质监局组织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统一工作尺度和要求。

  (二)评估阶段(2016年5月—6月)。

  1.开展评估。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否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评估结果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文字记录。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3.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4.提出整合精简结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整合精简结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

  评估结果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评估结果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终止”;评估结果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评估结果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评估结果为“整合”“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均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按现有或暂时按现有模式管理的,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地方标准)”;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结论为“修订”;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结论为“继续有效”;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精简整合结论为“继续执行”。

  (三)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7月—11月)。

  1.征求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报送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进行汇总后,按有关安排征求意见。

  2.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结束后,由省政府对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示60天。

  (四)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

  1.联席会议审定。在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领导小组形成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2.发布。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布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

  3.结果处理。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原发布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各自发布废止公告;整合精简结论为“终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由下达计划的主体各自发布撤销计划的通知;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转化;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由原下达计划的单位各自发布调整计划属性的通知;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计划,由省政府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将该标准或计划的整合精简结论调整为“废止”或“终止”,并按废止或终止程序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按现有或暂时按现有模式管理的,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之间的整合;精简整合结论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有关部门分别下达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计划。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依托标准化专业机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经费投入。省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三)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按现有或暂时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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