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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2015〕69号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20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
通  知

豫政〔2015〕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济源市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化解军人军属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重大制度安排。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也是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队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增强部队战斗力、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我省军地协同,积极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服务广大军人军属,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军地有关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覆盖面需要继续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依法履职,协同推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军地配合、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条件,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以多种形式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军人军属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放宽经济困难条件。全省执行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把更多军属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同时,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三类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将下列军人军属生产生活中多发易发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涉及劳动争议的;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

  (三)对河南籍军人军属实行优惠政策。为更好地为河南籍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对河南籍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在驻豫部队服役的非河南籍官兵做好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申请引导、异地协作等服务工作,满足多层次的法律援助需求。

  三、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要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要求,进一步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网络,加快推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受理点建设,丰富完善服务功能。要明确由乡镇(街道)人武部部长、驻豫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司法行政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并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及联络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省司法厅授权,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受理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报送工作站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备案。法律援助机构要派人参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日常值班、接待咨询等工作,并对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援助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规范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为军人军属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健全军地协同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以及省军区系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加强军地协同,做到无缝对接。要健全日常信息交换沟通机制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强军地沟通联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会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军地双方法律援助工作实效。要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事前要向受援人和承办人告知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事中抽取案件进行旁听或回访,事后及时结案反馈、逐案回访,并对案件质量开展评估,不断提升办案质量。

  (三)充分发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广泛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活动,对省内所有驻军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进军营宣传、咨询活动,实现法律援助宣传全覆盖,尤其要在“八一”建军节和新兵入伍、老兵退伍等重大节点,到军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为广大官兵提供便捷服务。要积极做好涉法涉诉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工作,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馈有关情况,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针对性。要加强舆情分析工作,提升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重大、敏感、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研判和应急能力,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双拥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省军区年度政治工作考核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省军区系统政治机关要共同落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推动工作开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坚持以受援人满意为标准,推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持续提升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军区各级要加大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办公场所,明确责任人,完善工作制度,为工作站规范运行创造条件。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将所需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要多方开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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